剑府通〔2023〕41号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相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区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划定范围:下寺镇修城坝全域。
二、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国一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铲车、旋挖机等。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5日
附件
县城区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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