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府发〔2013〕7号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剑阁县青林沟煤矿煤矸石砖厂、吼狮乡石马砖厂、白龙镇赵家湾砖厂、圈龙乡金新砖厂和下寺镇砖厂五家企业,均属于无证生产,环境污染严重。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限定剑阁县青林沟煤矿煤矸石砖厂、吼狮乡石马砖厂、白龙镇赵家湾砖厂、圈龙乡金新砖厂和下寺镇砖厂五家企业在2013年6月30日前停止生产,自行关闭,并组织有资质的拆除企业按规定拆除相关设备。
二、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等相关部门,要依法按有关程序监督上述企业按期关闭。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13年6月8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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