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失效)

发布日期:2013-03-14    浏览量:次    来源:广元市剑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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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办发〔2013〕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我县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是:农村人口按计生部门发现违法生育行为(统计上报)上一年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城镇人口按计生部门发现违法生育行为(统计上报)上一年广元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征收;夫妻双方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按城镇人口的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其社会抚养费按计征基数的6倍征收。

三、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其社会抚养费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其社会抚养费按计征基数的9倍征收。

五、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其社会抚养费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其社会抚养费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六、不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七、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取消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八、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立案调查,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等文书并依法组织征收,收到的社会抚养费应当及时全额缴入县财政专户。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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