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林业局关于征求《剑阁县蜀道翠云廊古柏认养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29    浏览量:次    来源:剑阁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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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林发〔2024〕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剑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促进和规范蜀道翠云廊古柏认养活动,增强全社会保护蜀道翠云廊古柏的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广元市剑门蜀道保护条例》等规定,我局牵头起草了《剑阁县蜀道翠云廊古柏认养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使该办法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现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建议,请于4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建议反馈至我局。

逾期不反馈情况,视为无意见建议。

联系人:杜欣兴

电子邮箱:46712762@qq.com

联系电话:0839-6280480

剑阁县林业局

2024年3月29日

剑阁县蜀道翠云廊古柏认养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蜀道翠云廊古柏认养活动,增强全社会保护蜀道翠云廊古柏的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广元市剑门蜀道保护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蜀道翠云廊古柏认养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认养方)通过一定程序出资保护蜀道翠云廊古柏的行为。原则上以捐赠资金方式为主,其他古柏保护的等价物资、认证技术经过评定也可视为有效出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蜀道翠云廊古柏(剑阁段)的认养活动,县域内其他零星古树名木认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蜀道翠云廊古柏认养坚持依法自愿、有利保护、统一管理的原则,不改变蜀道翠云廊古柏权属关系和管护责任关系。

第五条 剑阁县蜀道翠云廊古柏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柏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蜀道翠云廊古柏认养活动。

第二章  认养范围及条件

第六条 剑阁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认定和公布的蜀道翠云廊古柏可以作为认养对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生长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部队等单位内,认养活动可能影响其正常秩序的;

(二)权属不明确的;

(三)未征得权属单位(个人)同意的;

(四)因交通、自然地理、生存状态等原因不宜认养的;

(五)具有其它不适宜认养情形的。

第七条 蜀道翠云廊古柏认养方须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境外团体组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失信被执行人限制认养蜀道翠云廊古柏,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认养蜀道翠云廊古柏。

第三章  认养形式与程序

第八条 古柏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急需抢救复壮或其他需要认养的蜀道翠云廊古柏信息,组织发动认养方优先认养。

第九条 古柏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法组织开展认养活动。

第十条 认养方可以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资,也可以与蜀道翠云廊古柏保护管理单位或个人协商捐资方式。

第十一条 认养方可以在公布的古柏信息中选择或指定认养特定的蜀道翠云廊古柏。捐资认养非特定蜀道翠云廊古柏的,认养对象由古柏主管部门随机指定。

第十二条 经古柏主管部门同意,认养方可以单独认养,也可以联合认养。同一株蜀道翠云廊古柏有多条认养意向的,古柏主管部门可以采用竞拍方式确定认养方。

第十三条 法人单位指定认养一级古树或名木的,每株每年不低于5000元;指定认养二级古树的,每株每年不低于3000元;指定认养三级古树的,每株每年不低于1000元。单位非特定认养的,每株每年不低于500元。

个人指定认养一级古树或名木的,每株每年不低于3000元;指定认养二级古树的,每株每年不低于1500元;指定认养三级古树的,每株每年不低于500元。个人非特定认养的,每株每年不低于200元。

古柏主管部门可根据蜀道翠云廊古柏珍稀程度、社会影响力等,适当调整认养标准,在同等认养条件下实行“一树一价”。指定认养的,也可由认养方与被认养方协商认养金额。

第十四条 蜀道翠云廊古柏认养遵循以下程序:

(一)认养方通过书面或网络等方式,向古柏主管部门提出认养申请;

(二)古柏主管部门核实蜀道翠云廊古柏认养信息,商定认养事项;

(三)古柏主管部门、认养方和认养对象权属单位(个人)(以下简称被认养方)签订《剑阁县蜀道翠云廊古柏捐资认养协议书》,明确认养对象、认养期限及相关权利义务;

(四)认养方应在捐资认养协议签署后15日内向受捐机构汇入认养资金,逾期未汇入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认养;

(五)古柏主管部门为认养方颁发认养证书,在尊重认养方的意愿下,通过政府网站“一树一档”综合信息、新闻媒体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古柏信息牌(二维码)等形式公布认养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认养期限等信息。

第十五条 蜀道翠云廊古柏认养期限至少一年,认养期满后,古柏主管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认养方,认养方有优先续认养权。认养方在接到认养期满书面通知7个工作日内应向被认养方递交续认养权申请,逾期未递交续认养权申请的,视为放弃优先续认养权。

第四章  认养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认养方对认养对象拥有探视权。认养对象处于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且认养方为个人的,认养期间按照以下规定减收或免收剑门关—翠云廊景区门票。

认养一级保护古树的,认养期间可免10人次剑门关-翠云廊景区门票;认养二级保护古树认养期间免5人次剑门关-翠云廊景区门票;三级保护古树认养期间免3人次剑门关-翠云廊景区门票;非指定认养蜀道翠云廊古柏的,认养期间免1人次剑门关-翠云廊景区门票。

非个人认养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双方协商,酌情减收或免收门票。

第十七条 认养方对认养对象拥有监护权。认养方发现所认养的蜀道翠云廊古柏受到破坏时,有权督促相关责任方尽快落实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个人捐资认养一株蜀道翠云廊古柏可视为认养人在认养年度内完成义务植树尽责任务。

第十九条 认养对象需要移植、采伐或存在失管、濒死、死亡等情形的,被认养方应及时告知认养方,认养方有权要求更换认养对象直至认养期满。

第二十条 认养方不得借认养蜀道翠云廊古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养对象保护范围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广告牌等,不得干涉管理部门的正常管护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认养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剑阁县蜀道翠云廊古柏认养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对积极参与蜀道翠云廊古柏认养活动、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古树名木保护领导小组应当给予表扬。在认养中弄虚作假、谋取非法利益或对认养对象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古柏主管部门应建立古柏认养退出机制,对在认养期间认养方不履行认养义务的,被认养方可单方面终止认养协议,认养费用不得退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剑阁县蜀道翠云廊古柏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在本办法颁布施行之前的认养行为,按双方认养协议执行。认养期满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