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翠云廊古柏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剑阁县境内翠云廊古柏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强保护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翠云廊古柏自然保护区剑阁县境内古柏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古柏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勘探、科研、旅游、运输及农、工、牧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保护区是以古柏及其生存环境为主要保护对象的珍稀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行政区划位于广元市的剑阁县、昭化区和绵阳市的梓潼县。地理位置介于东经105°04′——105°49′、北纬31°31′——32°20′之间。剑阁县境内古柏保护区的范围包括:北线广元昭化至剑阁普安段、西线剑阁普安镇至梓潼县境段、南线剑阁普安镇至剑阁县涂山乡厚子铺段古柏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林业用地和驿道附近有古柏分布的国有林及剑门关林场等国有林地,总面积15772公顷。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四条 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应遵循全面保护、突出重点、生态优先、科学利用、适度开发、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区的规划制定和建设、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保护区实行县乡(镇)两级政府负责制,由林业园林部门及其专门机构代表县人民政府主管。
第六条 剑阁县翠云廊古柏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是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对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实施行政管理,负责解决有关行政事务问题。
第七条 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保护区的政策和法规,开展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保护和发展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做好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受林业园林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内生物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违法行为及其责任人;
(三)定期组织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调查,建立自然资源档案制度;开展保护区的科学研究、科普宣传教育,扩大对外科技交流,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及合理利用、开发生物资源的科学途径;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辖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四)编制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抓好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统一管理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保护区内各项经营活动;负责保护区的行政管理,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
(五)依法开展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和多种经营,增强保护区自我发展能力;扶持保护区内群众发展经济,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逐步建立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体系。
(六)做好保护区内林地管理,完善界桩、界碑,稳定林地权属。
第八条 保护区管理局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保护区范围和界线,在保护区边界的显著位置设置界标;保护区范围或界线的调整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破坏保护区的界标和其他设施。
第九条 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管理局统一管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入保护区修筑设施。保护区内的林地、保护对象以及科研、管护等设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不得在保护区内从事破坏性的开发、利用活动。
第十条 管理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相应的保护和管理制度,依法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
管理局要做好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必须严格控制火源,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管理局要做好保护区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加强监测和野外巡护,严防森林病虫害的发生或蔓延,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进入保护区。
管理局要加大工作经费的投入,加强日常巡护工作,保障保护管理工作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 管理局应对保护区内的古柏及古树名木进行挂牌保护,统一进行编号、登记、制作保护牌并建立档案。古柏及古树名木档案应包括中文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位置、编号、生长状况、影像资料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
第十二条 管理局依法在出入保护区的主要路口设置森林防火、野生动物保护和林业资源管理检查哨卡,负责对进入保护区的人员进行安全和自然资源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依法对出入保护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管理局要与周边县区加强古柏保护的协作,共同制定联防联护公约,做好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自然资源情况,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其中核心保护区确定为:驿道古柏两侧各50米范围及核工业九院所属国有林;缓冲区确定为驿道古柏两侧50米以外、500米以内的林业用地;实验区确定为:剑门关林场及零星分布国有林。
核心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必须报请管理局和林业主管部门,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形式的开发和建设;缓冲区和实验区可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等活动。
自然保护区的居民,应当遵守自然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固定生产生活活动范围,在不破坏自然资源的前提下,从事种植、养殖业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因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活动需要进入核心区和缓冲区的,应当向管理局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入,按照批准的活动方案进行,对涉及不宜公开的相关内容要加以保密,并应当向管理局提交活动成果的有关副本。
第十五条 保护区内实行封山育林,禁止进入保护区核心区进行铲草、剃枝、搂叶、放牧、生火。
严格控制保护区内林木采伐,核心保护区禁止林木采伐。
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开垦、烧荒、开矿、采石及其他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的生产经营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严禁下列损害古柏及保护区内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钉钉、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四)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
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硬化地面等。
第十七条 积极开展对古柏砌石垒土、支架保护、挖排水沟、扩窝、施肥、围栏、补树洞、架设避雷装置等单项保护措施,确保珍稀古柏正常生长。
保护局应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积极探索促进古柏生长和延缓衰老的途径,并对单株古柏,视其具体情况提出有针对性和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对已死亡的古柏及保护区内的古树名木,应当经管理局或林业园林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并予以登记备案后,按程序逐级上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九条 古柏垂直投影以外30米范围内严禁开发和建设。保护区内确需进行工程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国土住建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须征得管理局的同意,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古柏垂直投影以外30米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建筑物及
其它设施,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逐步进行迁建或拆除。
交通运输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时,应对古柏及所涉及的名木古树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由保护区管理局或林业园林主管部门进行评估、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培育和发展二代古柏,落实二代古柏范围及株数,进行挂牌保护。
第三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一条 要牢固树立“保护第一、持续发展”的原则,经济建设与自然保护协调发展,在保护的前提下开发,在利用中加强保护,注重保护,适度开发,合理规划,分步实施。
第二十二条 在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保护区内可以在指定的范围内开展生态旅游或其他开发活动,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设单位向管理局或林业园林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并提供环境及自然资源保护措施及方案,由管理局或林业园林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所得收益在一定时期内按比例分成,专项用于保护区的自然资源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
(三)旅游及其他开发必须由管理局或林业园林主管部门确定合适的旅游开发点和旅游路线;
(四)旅游或开发点的建筑和设施要体现民族风格,同自然景观和谐一致;
(五)根据旅游需要和接待条件制订年度接待计划,按隶属关系报林业园林主管部门批准,有组织地开展旅游;
(六)开发业主单位应设置防火、卫生等设施,实行严格的巡护检查,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的破坏。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把保护、开发、建设自然保护区纳入地方政府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利于自然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保护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 管理局的人员经费、公业务费及保护区日常管护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经批准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在保护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经批准的工程建设单位开征资源补偿费和生态保护费,建立正常而稳定的资金渠道,用于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形式参与古柏及保护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捐资、认养费要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驿道古柏保护实行县、乡(镇)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离任交接制度。县、乡(镇)行政首长在换届和工作变动时,必须把驿道古柏保护现状、古柏数量作为工作交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县森林公安局要负责维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安全,依法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和环境的违法、犯罪案件。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视不同情节给予处罚: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的,责令恢复原状,每移动一处界标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古柏及保护区内古树名木及其林木资源造成损害的,除赔偿相应的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处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核心区的,每人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在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摄影录像、采集标本等活动的,没收所得资料和实物,并处每人次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在实验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摄影录像、采集标本、林副产品等活动的,没收所得资料和实物,并处每人次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批准,在实验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摄影录像、采集标本、林副产品等活动的,没收所得资料和实物,并处每人次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批准,在保护区内建设各类工程设施或房屋建筑的,由保护区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处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护区内放牧、狩猎、开荒、开矿、采药、采石等破坏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由管理局会同县级林业园林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内造成破坏的,视其情节,处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八)经批准进入保护区,但不服从保护区管理部门管理的,处每人次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九)经批准在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摄影录像、采集标本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向保护区管理部门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在保护区内非法占用林地、采伐林木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保护区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县森林公安局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妨碍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保护区自然环境破坏,自然资源和古树名木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条 对在保护区管理、资源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剑阁县翠云廊古柏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翠云廊古柏自然保护区(剑阁)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