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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剑阁县华府幼儿园校车使用有关事宜的批复

索 引 号 : 008474032/2025-0977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5-05-23
发布时间: 2025-05-23 发文字号: 剑府函〔2025〕52号 公文种类: 批复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剑府函〔2025〕52号

县教育局:

你局《关于剑阁县华府幼儿园校车使用有关事宜的请示》(剑教〔2025〕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校车使用许可申请人由汤燕(身份证号:510802********0041)变更为张承勇(身份证号:510802********0076)。

二、原则同意剑阁县华府幼儿园增补1名校车驾驶员(姓名:方应春,身份证号:510802********0358),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请你局会同县公安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严格执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做好校车运营安全监管工作,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此复。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1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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