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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阁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8474032/2025-01187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5-07-01
发布时间: 2025-07-01 发文字号: 剑府办发〔2025〕4号 公文种类: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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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剑阁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一图读懂:《剑阁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剑府办发〔202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剑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剑阁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6日

剑阁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国家、省、市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或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以及政府性资金占比虽低于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包括采用直接投资、投资补助、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二)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其他财政资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采用转贷、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概算,是指根据初步设计图纸及说明,依据国家或者地区颁发的概算指标、概算定额或者综合指标预算定额、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等资料,按设计要求计算和确定的工程全部投资。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机关团体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抢险救灾应急工程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应明确资金来源或制定融资平衡方案。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审批。

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初步设计行业技术审查意见。

第八条  项目审批要件。

(一)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审批申请文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

(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项目审批申请文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选址和用地预审意见、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县政府常务会和县委常委会关于立项审查的请示文件及会议纪要、资金来源证明文件或融资平衡方案。

(三)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审批申请文件、具有资质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联办理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选址和用地预审意见、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水利、生态环境、国防动员等部门在立项用地或工程规划阶段所涉及的审批事项、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行业审查意见、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县政府常务会和县委常委会关于立项审查的请示文件及会议纪要、资金来源证明文件或融资平衡方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项目审批程序。

(一)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设单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建议书。

(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建设内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取得自然资源部门用地审批手续后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对纳入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四)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可以由审批部门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内容。

(五)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在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通过集中会审等方式并联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项目审批要求。

(一)项目审批按照“一窗进出”“并联审批”和“事先告知承诺”制度简化或合并审批,项目业主可在“四川政务服务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模块”网上申报或在政务服务大厅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服务中心受理各审批事项,按程序依次并联审批。

(二)项目单位在提交申请报告时,应同时在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tzxm.sczwfw.gov.cn/)申请赋码(涉密项目除外),后由县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或审核转报。

(三)县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同时对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意见;对未达到必须招标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县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核定政府采购方式。

(四)政府投资项目批复文件有效期为2年,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审批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启动实施,项目单位需要延期启动实施的,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县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申请调整项目建设期限,项目只能延期1次,且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超过延期最后期限仍未启动实施的,该项目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项目投资概算在项目批复投资估算额以内的,项目概算审批部门应及时予以批复。项目投资概算超过项目批复投资估算额的,应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优化,优化后仍超过批复投资估算额的,项目主管部门应报县委、县政府审核同意后,概算审批部门予以批复。项目投资概算超过项目批复投资估算10%及以上的,或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测绘、勘察、设计招标。完成项目设计及工程造价后,应及时委托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投资进行评审,项目评审按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财评价作为项目工程施工图预算的最高控制价。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联合审查制度,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都必须进行招标,具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不满足招标规模、不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项目,按照《广元市培育和壮大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十条政策措施》《剑阁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五条措施》等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的项目,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执行工程总承包管理有关规定,按照投资概算加强资金管理和控制。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和故意漏项、漏量、报小建大。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确定的材料品牌、规格(型号)和工程量未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使工程的实施内容、范围、方式、规模、数量或标准以及设计、监理、勘察等工程咨询服务费用等方面发生变化,引起合同价款变化,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变更方案申请及资金来源或制定融资平衡方案,并按程序进行报批和履行相关变更手续。

政策性文件调价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化,不属于本办法管辖的工程变更范围。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应依法并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等基础上,坚持以深化设计、提高质量、完善功能、保护环境、节约资源、节省投资、加快施工进度为目标,遵循实地踏勘、集体决定、预先申报、按级审核、先审批后实施、依法支付的管理原则,确保工程变更过程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和经济合理。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根据变更的增减金额实行分级管理。

(一)一般变更。工程单项累计变更后在合同价款10%(不含)以内的,或投资额增减在合同价款50万元(不含)以内的。

(二)较大变更。工程单项累计变更后在合同价款10%(含)以上20%(不含)以内的,或投资额增减超合同价款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内的。

(三)重大变更。工程单项累计变更后在合同价款20%(含)以上的,或投资额增减超合同价款200万元(含)以上的。

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投资额未突破原投资概算的工程变更程序。

(一)一般变更。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召集项目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对变更方案进行审查后形成《审查会议纪要》,予以实施变更。审计机构根据《审查会议纪要》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二)较大变更。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需进行工程变更的,由项目单位会同地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专题会议研究审定,原设计单位依据专题会议决定出具设计变更文件,调整投资经审定后,方可进行变更。

(三)重大变更。因政策调整、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工程发生重大变更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专题会议研究审查,按照“三重一大”程序报审,原审批部门根据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出具变更批复。

第二十一条  工程变更投资额突破原投资概算的工程变更程序。

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概算(调整)审批部门按照项目超概审批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查和批复。超过批复投资概算在10%(不含)以下或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主管部门应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定后,概算(调整)审批部门予以批复。超过批复投资概算10%(含)以上或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应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后,概算(调整)审批部门予以批复。工程变更后项目投资概算超过项目批复投资估算10%(含)以上或建设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报项目审批部门调整项目批复。

第二十二条  工程变更需提交资料。

(一)剑阁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表、工程变更情况报告,报告应详细阐述项目概况、建设管理状况(或存在的问题)、工程变更的原因和内容、工程造价和投资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工程变更的实施情况等;

(二)会议记录或纪要、财政评审意见等前期变更工程资料;

(三)变更导致工程费用增加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或融资平衡方案;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项目有较大变更、重大变更情况发生时,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牵头组织项目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县投资主管部门、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核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工程变更报批的项目,化整为零或分解变更、分次变更的方式规避报批。工程变更未经审批的,不纳入工程结算,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项目单位不得支付工程变更价款。

工程变更涉及应急抢险,需立即实施的,项目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县政府书面报告,经县政府审查同意后,可先行组织实施。项目单位在变更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优化设计且不增加投资的,由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并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变更审批。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当发生的工程变更情况或增减的变更金额(比例)达到重新审批条件的,应连同前期变更情况报请重新审批。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工程变更并导致项目超概算的,原则上不得办理概算调整手续,不得支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四章   项目竣工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规划、建设、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验收的,实行限时联合验收制度,项目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3个月内向县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服务中心报送工程联合验收申请,县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依法组织预审,2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验收,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交)工结算文件编制,项目单位在核对竣(交)工结算文件后,应及时组织结算审核,县财政、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应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应向县财政局报送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县财政局在接收资料后应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并出具决算批复文件。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收到财务决算批复文件后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备国有资产登记,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行全过程监管。对未按要求执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制度的,相关部门原则上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依托国家重大项目库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项目信息上报录入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各监管单位依托信息系统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如决算超概算,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审计和其他有关部门分析原因,查清责任。对违反规定超概算的项目,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规批准立项、用地、环评、规划、设计、施工许可的;

(二)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

(三)违规批准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和决算的;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未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六)干预招标采购活动的;

(七)监督检查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八)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九)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审计、行业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项目审批,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停止建设活动,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的;

(二)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或建设内容和故意漏项、漏量、报小建大的;

(四)未依法组织招标采购的;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的;

(六)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项目资金的;

(七)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八)造成项目资金严重浪费或者工程进度严重拖延的;

(九)擅自降低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标准,降低工程施工质量要求,隐蔽工程验收、工程签证不实的;

(十)未履行对承担项目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和参建单位(工程咨询、评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采购代理、设备材料供应商)的履职监管责任的;

(十一)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十二)项目竣工后未及时组织验收、办理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

(十三)因严重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四)未按要求如实报送统计报表的;

(十五)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未按规定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

(十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和参建单位(工程咨询、评估、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采购代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因自身过失造成工程变更的,从业人员与项目单位或相关方进行串通违规操作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的,或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须按规定进行违约处理。同时,应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除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参建单位、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项目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涉及行业管理未尽事宜,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按行业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剑阁县发展和改革局商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国家、省、市在投资体制改革方面出台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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