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县综合执法局)是剑阁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县综合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综合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城市管理工作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城市管理制度和规范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和信息化建设。
(三)负责行使原由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工作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等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原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水利局、剑阁生态环境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1.行使经济和信息化、工业和能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行使财政、金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商务和经济合作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4.行使发展改革、粮食、能源、价格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城乡建设、城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对以下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时限不拆除;城市雕塑、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牌、橱窗、宣传栏、地名牌和路牌等违反有关规定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依法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6.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及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水利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河道内违规采砂取土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并负责城市河道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
9.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对以下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在城市建成区内不按规定排放生活污水,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大气污染。
10.行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辖区内用人单位执行以及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权。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与以上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
(四)负责剑阁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上述(第三条第三款)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权。
(五)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全县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县城区临时摊点的综合管理;负责路标路牌、报刊电话亭、公交站牌、非机动车停放点等市政设施设置的许可管理;负责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的设置、宣传品张贴悬挂、城市道路挖掘、废品收购、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许可管理;负责机动车辆清洗保洁(含修车、汽车美容)活动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建设、管理、指挥、调度和协调工作:负责建立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投诉举报平台和联合协调办案指挥机制;负责受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和举报;负责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双随机一公开”。
(七) 负责综合行政执法案件有关行政复议、 行政应诉、组织听证等工作。
(八)负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完善执法预警体系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九)负责牵头由县政府组织的专项整治和重大执法活动,查处违法行为,承担城市管理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十)负责全县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负责对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管理和培训;负责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对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情况实施督察。
(十一)负责城市管理的对外交流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的科学研究和社会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各相关部门负责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行业整治及受理举报投诉中,发现涉嫌行政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开展初查工作,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责令其改正,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负责将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涉嫌行政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县综合执法局,并随案移送查封扣押的物资物品、证据等。根据县综合执法局通报的情况履行违法行为查处后的后续监督管理、督促办理许可审批等工作。
2.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部门或鉴定机构提供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由相关部门负责进行抽样、送检并及时按规定向县综合执法局提供检测报告、鉴定结论。
3.相关部门负责将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将案件查处过程中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4.相关部门在开展专项检查或行业整治活动时,需要县综合执法局配合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应积极予以协助配合。
剑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股)。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计划等。负责机关政务协调、文电、会务、目标考核、档案、机要、保密、政务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宣传、安全、接待、后勤管理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对外交流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干部考核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负责编制行政执法经费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部门预决算并监督执行。负责机关财务管理。负责缴罚分离工作及罚没票据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负责案件罚没款收缴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管理。负责综合统计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编制行政执法经费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部门预决算并监督执行。负责机关财务管理。负责缴罚分离工作及罚没票据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负责案件罚没款收缴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管理。负责综合统计和内部审计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宣传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拟定本单位依法行政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市民素质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与备案工作。负责监督行政执法及各类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中的行政赔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调解和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听证、统计、备案、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行政权力事项的清理工作和法制培训。负责法律顾问业务和“行政执法 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牵头负责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建设,网络平台的运行管理工作。负责依法治县工作。负责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
(三)执法监督股。指导、监督、协调全县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牵头组织全县年度专项执法检查,负责组织全县综合行政执法重大活动。负责各级交(转)办来信来访、各类网上论坛以及举报投诉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调查、协调、督办、回复工作。负责对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作风纪律情况的督查及执法队伍队容风纪的纠察工作。负责拟定行政执法工作规程。负责执法文书的制定、领取、回收及执法证件的办理、审核等工作。负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负责执法队伍的行风建设。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负责信访、维稳安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综合执法股。负责完成县政府组织的专项整治和重大执法活动;负责重大疑难案件的办理;承担城市管理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
李川宁 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局党组、行政全面工作。
张 雄 党组成员、副局长
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卫生管理、财务审计、党建、宣传思想文化暨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组织人事、目标管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重大疾病防治、群团(工青妇)等工作。负责县治理办具体事务。分管县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局办公室。协助局长完成其他工作。
王 顺 党组成员、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查处等工作。负责县查违办具体事务。主持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全面工作。分管综合执法股。协助局长完成其他工作。
唐 博 党组成员、提名副局长
负责项目投资、乡村振兴、行政审批、依法治县、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综治信访维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扫黑除恶等工作。分管政策法规股、执法监督股。协助局长完成其他工作。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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