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府办函〔2014〕37号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严格落实煤矿打非治违“七项制度”的
通 知
各产煤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
为切实落实国家安监总局、省政府对煤矿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以及《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煤矿打非治违“七项制度”的通知》(广府办函〔2013〕117号)精神,以“打非治违”为抓手推进全县煤矿安全生产,进一步严格落实煤矿打非治违“七项制度”,防止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煤矿井下密闭、栅栏管理制度
(一)各煤矿井下在应予设置密闭、栅栏的地点、位置(如采空区、报废巷道、不利用井巷等),必须由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现场确定,并制作密闭、栅栏管理(分布)图。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派人现场监督实施密闭和栅栏制作,确保密闭栅栏质量,并标记、拍照、上图,建立台帐和档案,做到图实相符,煤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存一份。井下密闭、栅栏撤除或地点发生变动,要及时更新。
(二)严格密闭栅栏管理。任何人未经审查批准严禁擅自启封和撤除栅栏,启封井口、井巷等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煤矿企业制作密闭前必须进行设计,新增密闭必须在15天内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四)驻矿安监员每旬进行一次巡查,及时报告密闭、栅栏管理情况,发现有启封或生产(作业)迹象的必须立即报告,并按违法行为组织查处。
二、严格执行煤矿火工品控制制度
(一)公安部门在审批煤矿火工品采购前,必须由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核定数量和使用期限。
(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必须按煤矿批准的采掘作业点和《作业规程》,定期核查煤矿火工品使用量。
(三)各煤矿必须将火工品直接发放到各作业点,禁止由一个放炮员代领再分发的行为。
(四)禁止向未经审批同意的采掘作业点发放火工品(井下维修作业少量使用除外)。
(五)煤矿因各种原因停产(业),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及时函告县公安局封存煤矿火工品(属大范围政策性停产(业)的由县公安局直接组织实施)。
(六)公安部门必须会同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对煤矿企业火工产品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三、严格实行煤矿采掘面、入井作业人数核定和公示制度
(一)各煤矿必须经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核定采掘面和入井作业人数并公示后方可组织作业,且必须按核定作业点面组织生产建设,采掘面发生变更须先报批后实施。
(二)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核定,并书面通知驻矿安监员、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监督措施。
(三)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各煤矿《作业规程》和井下生产环节实际科学核定煤矿入井作业人数,并以此为基础核定矿井总人数。
(四)县国土局须会同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对煤矿企业是否超层越界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四、严格执行煤矿产(煤)量监控制度
(一)建设矿井必须在核定掘进面的同时核定工程煤数量,并在井口公示栏中公示。
(二)生产矿井(含试生产)必须在井口公示煤矿生产能力和煤矿日产(煤)量。
(三)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核查煤矿产(煤)量。对超过生产能力、采掘计划或核定产(煤)量的,必须查明原因,依法处理(罚)。
(四)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为基础,建立产(煤)量自动监控系统。
五、严格执行《七条规定》,规范煤矿业主、矿长行为
(一)按国家安委会、省安委会主题实践活动部署,加强宣传,营造高压态势。
(二)认真制定开展主题实践活动方案,促进煤矿主动自查自纠,务求实效。
(三)必须确定一名矿级领导为落实《七条规定》的群众监督员,其主要职责是监督矿长或业主严格执行《七条规定》,若发现有违反《七条规定》的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并报告。
(四)对违反《七条规定》的行为,一律按重大安全隐患处罚。
六、推行煤矿从业人员承诺制度
(一)煤矿从业人员由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取得上岗资格。
(二)煤矿从业人员必须向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作出“不到非法煤矿务工,不到非法采掘面作业”的书面承诺后,方可取得上岗证。
七、严格驻矿安监员制度
(一)严格执行《剑阁县驻矿安监员管理办法》,实行一人一矿,驻矿监管按照属地统一管理,定期交流。
(二)加强对驻矿安监员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不认真履职的驻矿安监员。
(三)实行目标管理,调动工作积极性、主动性。
(四)严禁到煤矿拿报酬、补贴,一经发现,从严追责。
“七项制度”实施情况纳入煤矿企业相关监管部门及驻矿安监员年度考核。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9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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