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剑阁经济开发区: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和《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川府发〔2008〕27号)精神,现将我县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建设用地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的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二)征缴程序。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上级批复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后,应及时将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转给建设用地人和耕地所在地税务部门;建设用地人应当在收到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税务部门在收到国土资源部门转来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或纳税人申报后,依法按程序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关于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的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且用地申请人为县人民政府的,县人民政府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国土资源局代表县政府办理纳税事务。
(二)征缴程序。由县国土资源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缴纳耕地占用税所需资金,在收到财政部门拨款之日起5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三)县国土资源局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应计入征地费用,在土地出让时计入土地出让底价。
三、关于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的认定: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房的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二)征收方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剑阁县税务局委托县国土资源局征收。
(三)征收时限:从2015年1月1日起。
(四)税收优惠: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房的,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关于未批占地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的认定。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二)征缴程序。税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各项检查和群众举报中发现未批占用耕地现象时,要及时相互通报情况,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助税务部门做好未批占地耕地占用税追缴工作。
五、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
根据《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川府发〔2008〕27号)规定,广元市人民政府批复我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1元;县人民政府确定了我县各乡镇的税额标准,具体为:普安镇和下寺镇28元/㎡,其他一类镇25元/㎡,二类镇23元/㎡,乡19元/㎡;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六、工作要求
(一)税务部门作为耕地占用税征收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同国土资源部门的沟通衔接,互相通报相关信息,共同做好源头控管和税款征缴工作。
(二)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规定,没有税务部门提供的耕地占用税完税或免税凭证,不予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委托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安排拨付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资金,并指导监督办理单位做到专帐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公安部门要大力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开展工作,依法查处涉税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偷税、逃税和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监察部门要不定期督导检查“先税后证”执行情况,对未认真执行“先税后证”制度造成税款流失的,除责令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协助税务部门依法追缴税款外,还将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领导、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其他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工作,形成以税务专业征管为主体,以国土资源部门为依托,以公安机关为后盾、以纪检监察部门为监督的综合治税征管新格局。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0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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