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府发〔201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剑阁经济开发区、剑门关景区管理局,县级各部门:
《剑阁县政府性债权债务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15年3月31日
剑阁县政府性债权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性债权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根据《预算法》和省市政府性债权债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县级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单位(包括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单位)政府性债权及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监督等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村级组织和社区集体债权债务管理办法。
(三)县国资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权,是指单位应收、暂付的资产或待结算的款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
(一)政府债务指各单位为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需县、乡(镇)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具体包括:经国务院批准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存量债务;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形成的债务;符合国家规定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形成,需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
(二)或有债务指存量债务中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以及国务院批准锁定存量后新发生的政府依法担保债务。
第五条 建立全县政府性债权债务管理协调机制。
(一)建立县政府性债权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全县政府性债权债务管理工作,推进政府性债权债务管理机制建设,审定债务举借方案,研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实施债权债务管理考核。
(二)县财政部门和县债权债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完善政府性债权债务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政府债权管理和债务规模控制、审核认定、预算管理、债券发行、风险预警、统计分析、信息公开、督促检查和清收清偿的指导等工作
(三)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对违规新增政府性债务的新开工项目应按相关规定不予审批。
(四)县金融办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向单位的融资行为实施监管,制止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发现违法违规融资行为,应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金融监管部门。
(五)县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权债务的构成、使用、清收、偿还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完善债务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县监察部门根据《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负责对违反债权债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问责。
(七)各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政府性债权债务的日常管理和往来款项的清收清偿工作,并根据债权回收、债务偿还情况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条 建立政府性债权债务报表制度。
(一)政府性债权债务报表一年报送一次,单位应于次年1月向县债权债务管理办公室报送年度政府性债权债务统计及债务偿还情况报表,同时抄送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监察局、县国资局县。
(二)债权债务信息作为风险预警、规模控制、考核评价的基本依据,债权债务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县债权债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汇总全县政府债性权债务情况,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统计报告。
第二章 债权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应做好本单位债权核算管理,分类分项进行登记。同时按债权的形成和用途并提供形成的原因说明,报县债权债务管理办公室备案管理。
第八条 债权回收。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债权清收第一责任人,对债权清收承担领导责任。各单位应加强债权的财务管理,及时清收到期债权。对到期未清收的,要依法追偿,防止因丧失法律时效而形成呆账。
第九条 资产处置。
(一)单位各类闲置资产、经营性资产的处置,应送县债权债务管理办公室对单位和资产涉债情况进行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局按程序审批。
(二)除县政府批准有特定用途的资产处置收益外,原则上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应上缴财政进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单位有债务的,资产处置收入应优先安排用于债务偿还。
第十条 债权核销。债务单位或债务人依法破产、债务单位消亡或债务人死亡、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国家重大政策性变化等原因造成债权无法收回,或者债务单位、债务人无力偿还的债权,由债务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和债务人的利益相关人向债权单位提出申请,并附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和证明材料,由债权单位集体研究后,形成书面意见,送县债权债务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三章 债务管理
第十一条 依法规范债务举借。
(一)合理控制政府债务规模和增长速度。县人民政府在省政府核定限额内合理确定举债规模。一般债务规模增长应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增长相协调;专项债务规模增长应与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增长相协调。
(二)严格履行债务举借程序。全县政府债务由县人民政府统一举借。在债务限额内确需举借债务的,县人民政府应将债务举借方案报县人大或常委会批准后,报请省人民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一般债务,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专项债务,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除通过省人民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融资外,不得通过其他任何方式举借政府债务。
(三)政府债务举借由县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各乡镇、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举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债务的纳入规模限额管理。
(五)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应当严格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承担相关责任。政府部门(单位)担保事项应事先由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二条 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运营。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第十三条 严格规范部门和乡镇经济活动,按照上管一级的原则加强项目合同管理
(一)对县级部门和乡镇在招商引资、对外开展经济技术协作需签订的合同和举债项目,单位应将项目建设合同草案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抄送县债权债务管理办公室备案监督。
(二)村级组织以“一事一议”方式实施的项目,应将项目建设合同草案分别送乡镇人民政府、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督实施。项目涉及财政资金投入的,建设合同草案应送县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备案监督。
(三)严禁村级组织或乡镇以村级组织名义,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签署、实施需要村集体经济组织负债或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债务担保责任的合同和项目。
第四章 债务预算和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严格债务收支预算管理。
(一)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债务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收入等;政府债务预算支出包括项目支出、还本支出、付息支出、转贷支出等。
(二)政府债务收支预算实行分层编制。按照管理隶属关系分别核定单位债务收支、部门债务收支和政府债务收支,分层编入单位预算、部门预算和政府预算。
(三)年度终了,县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债务收支编入政府财政决算草案,按照规定程序由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四)经国务院批准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存量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或有债务纳入预算监管范围,以预算报表备注或附表方式向县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对依法应由政府承担偿债责任的或有债务,偿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债务资金使用管理。
(一)政府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公益性资本支出主要包括:市政设施、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公共卫生、文化体育、教育科研、环境整治、水利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
(二)政府债务资金全额纳入国库,实行专账管理。对中央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形成的政府债务,应当予以单独核算。
(三)债务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债务单位应当定期向县财政部门报送政府债务项目财务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 债务偿还
第十六条 分类落实偿债资金。
(一)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项目举借的一般债务,主要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支出偿还;对有一定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依靠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能够实现风险内部化的专项债务,通过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二)或有债务偿还。按照协议约定,由债务人落实偿债资金;按规定认定确需政府负责偿还的债务,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后,偿债资金比照前款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存量债务的偿还。
(一)县级部门债务,除国家有政策规定或应由财政资金承担债务偿还责任外,原则上由部门自筹资金偿还。
(三)乡镇政府债务,按照“乡主体、县帮助”的原则,乡镇为偿债主体。
(三)公办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债务,除国家有政策规定外,按照“谁举债、谁负责,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债务偿还,县债权债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督查、指导。
(四)其他乡村公益性债务由乡镇人民政府自行组织偿还。
(五)各单位应采取清收消债、剔息减债、协商化债、以债抵债、以资抵债、节支化债、争取资金还债等多种手段,积极偿还本单位存量债务。对无效债务报县债权债务管理办公室审核后予以核销。
第十八条 规范化债资金支付。对上级财政和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由县债权债务管理组织兑付,单位自筹偿债资金由单位组织兑付。由县财政安排的偿债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打卡直发债权人。
第十九条 债务偿还或核销后,单位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在全县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中作销号处理。
第二十条 政府债务偿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
(二)经批准动用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三)经批准动用的偿债准备金;
(四)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债务项目收益和债务单位事业收入、经营收入、资产出让收入等。
第六章 激励约束
第二十一条 债权回收和债务偿还情况纳入县政府对各部门、各乡镇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并与单位预算挂钩。目标考核由县债权债务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乡镇组织偿还存量债务的,县财政以“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乡镇化债。鼓励单位通过协商谈判方式偿还债务,协商减债金额计入偿债奖补基数。生活费、租车费等三公经费和其它非生产性债务的偿还不纳入县财政奖补范畴。
第二十三条 对2014年12月31日以后形成的债务按照“谁举债、谁负责、谁偿还”的原则,落实偿还责任。
第二十四条 单位未完成年度债务偿还考核指标的,县财政应按单位承担的偿债资金筹资额度等额扣减预算。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县级部门、乡镇主要领导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债权债务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债权回收和政府性债务的偿还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债权债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管理,接受县债权债务管理办公室、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建立领导干部政府性债权债务离任审计制度和违规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制度,每年单位债权债务审计覆盖面不低于30%。村级组织(社区)债权债务管理纳入乡镇主要领导离任审计和违规新增债务责任追究范围。政府投融资平台和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债权债务管理纳入县国资局主要领导离任审计和新增债务责任追究范围。
第二十八条 债权债务审计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提拔、调任工作的考察内容。单位在债权债务管理中有下列行为的,主要领导不得提拔、调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管理造成债权损失的;
(二)政府债务不纳入预算管理;
(三)超过债务限额举债;
(四)不按规定方式举借政府债务;
(五)违法对单位和个人举借债务提供担保;
(六)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
(七)不公开或提供虚假政府债务信息。
第二十九条 对恶意转嫁或逃废债务,强制金融机构提供政府性融资,以及其他违反政府债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存量债务明确为2014年12月31日前未予清偿完毕的债务。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债权债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文件及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与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蜀ICP备06003751号-1 川公网安备 51082302000134号
联系电话:(0839)6666670传真:(0839)6600947 网站标识码:510823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