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阁县政府性债权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25    浏览量:次    来源: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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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办发〔201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剑门关景区管理局,县级各部门:

《剑阁县政府性债权债务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325

 

剑阁县政府性债权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市政府性债权债务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性债权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特制定《剑阁县政府性债权债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县级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单位(包括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单位。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村级组织和社区集体债权债务管理办法。

(三)县国资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权,是指单位应收、暂付的资产或待结算的款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由单位举债或合法担保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内、外债务,包括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负有担保债务的债务和负有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一)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指代单位举借,确定由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

(二)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指单位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负有连带责任的债务。

(三)负有一定求助责任的债务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的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且政府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提供担保的债务。

第五条  对全县政府性债权债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一)县财政部门和县债权债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政府性债权债务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对全县债权债务的管理控制、审核认定、督促检查和清收清偿的指导等工作。

(二)各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政府性债权债务的日常管理和往来款项的清收清偿工作,并根据债权回收、债务化解情况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性债权债务的构成、使用、清收、化解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建立政府性债权债务报表制度。政府性债权债务报表一年报送一次,单位应于次年1月向县债权债务管理办公室报送年度政府债权债务统计及债务偿还情况报表,同时抄送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国资局县、财监察局。

 

第二章   债权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应做好本单位债权核算管理,分类分项进行登记。同时按债权的形成和用途并提供形成的原因说明,报县债权债务管理办公室备案管理。

第九条   债权回收。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债权清收第一责任人,对债权清收承担领导责任。各单位应加强债权的财务管理,及时清收到期债权。对到期未清收的,要依法追偿,防止因丧失法律时效而形成的呆账。

第十条  资产处置。

(一)单位各类闲置资产、经营性资产的处置,应送县债权债务管理办公室对单位和资产涉债情况进行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局按程序审批。

(二)除县政府批准有特定用途的资产处置收益外,原则上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应上缴财政进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对资产处理单位有债务的可优先安排用于债务化解。

第十一条  债权核销。债务单位或债务人依法破产、债务单位消亡或债务人死亡、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国家重大政策性变化等原因造成债权无法收回,或者债务单位、债务人无力偿还的债权,由债务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和债务人的利益相关人向债权单位提出申请,并附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和证明材料,由债权单位集体研究后,形成书面意见,送县债权债务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三章  债务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封闭管理、动态监控。

(一)单位经审批举债形成的债务应在债务形成10日内报县债权债务管理办公室审核后,逐笔录入全县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进行监管。

(二)债务化解或核销后,单位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在全县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中做销号处理。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新增债务。

(一)县级部门除国家明确规定可以举债建设的项目以及经县委、县政府审批同意确定的需要举债实施的关系民生等重大项目外,原则上不得举债实施项目。县级部门实施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项目应加强施工管理和财务监理,不得超工程招投标价而形成债务。

(二)乡镇、公办学校及医疗卫生机构一律不得新增债务。

(三)严禁村级组织或乡镇以村级组织名义,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签署、实施需要村集体经济组织负债或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债务担保责任的合同和项目。

第十四条  严格举债审批。

(一)建立和落实举债审批制度。单位通过举债自筹资金实施项目,要认真制定和优化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偿债计划和资金来源以及项目建成的绩效目标,按照县债权债务管理办公室初审、县债权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县政府常务会、县人大常委会审定等程序进行审批。未按程序审核批准的举债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县发改部门不得批准立项;

(二)严格项目超概审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超预算、超中标价的,项目实施单位要提供合理的项目超预算或超中标价的具体原因和增额清单以及规划设计单位、项目监理单位认证文件资料,并按照县债权债务管理办公室初审、县债权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县政府常务会审定等程序进行审批。未经批准,项目决算一律不得超预算或超中标价。

(三)加强政府投融资平台举债审批。剑州国有投资有限公司、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等政府投融资平台对外举借债务或为其他单位举债提供担保的,要认真制定偿债和债权回收计划,明确偿债资金来源,按照县债权债务管理办公室初审、县债权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县政府常务会、县人大常委会审定等程序进行审批。

(四)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因实施政府规划的公益性或重大产业发展项目需要举借债务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严格规范部门和乡镇经济活动,按照上管一级的原则加强项目合同管理

(一)对县级部门和乡镇在招商引资、对外开展经济技术协作需签订的合同和举债项目,单位应将项目建设合同草案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抄送县债权债务管理办公室备案监督。

(二)村级组织以一事一议方式实施的项目,应将项目建设合同草案分别送乡镇人民政府、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督实施。项目涉及财政资金投入的,建设合同草案应送县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备案监督。

第十六条  严格举债项目和资金管理。经批准可举债实施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方案组织实施,举债总额不得突破批准范围,举债资金应按批准的使用范围和用途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规范融资平台管理。严格执行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规定,单位不得为县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逐步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

 

第四章  债务化解

 

第十八条  债务化解的责任和范围。

(一)县级部门债务,除国家有政策规定或应由财政资金承担债务化解责任外,原则上由部门自筹资金化解。

(三)乡镇政府性债务,按照“乡主体、县帮助”的原则,乡镇为偿债主体。

(三)公办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债务,除国家有政策规定外,按照“谁举债、谁负责,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化解债务,县债权债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督查、指导。

(四)未按程序审批形成的债务、乡镇和村级组织通过“一事一议”举借的债务、部门在乡镇实施项目形成的债务,按照“谁决策、谁偿还”的原则落实债务化解责任。

(五)其他乡村公益性债务由乡镇人民政府自行组织化解。

第十九条  切实做好债务化解工作。各单位应积极采取清收消债、剔息减债、协商化债、以债抵债、以资抵债、节支化债、争取资金还债等多种手段,有效化解本单位债务。对无效债务报县债权债务管理办公室审核后予以核销。

第二十条  规范债务本息认定。债务核算时要实行借欠款分离,本息分离。债务偿还原则上不计算利息,已计利息的要在现有余额中抵减本金,有合同约定确需偿还的利息,要实行还本后挂息。

第二十一条  规范化债资金支付。对上级财政和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化债资金由县债权债务管理组织兑付,单位自筹化债资金由单位组织兑付。由财政安排的化债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打卡直发债权人。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主要用于涉及全县民生项目、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和重点产业发展的债务偿还。偿债准备金来源为: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

(二)上级拨付的偿债资金;

(三)县人民政府专项批准的偿债资金;

(四)县人民政府批准用于偿债的资产处置收益;

(五)县人民政府要求其他归集到偿债基金专户的资金。

 

第五章   激励约束

 

第二十三条  债权回收和债务化解情况纳入县政府对各部门、各乡镇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并与单位预算挂钩。目标考核由县债权债务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乡镇组织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中2013年以前债务的,县财政以“以奖代补”的方式,按不低于债务化解额度的60%对单位实行以奖代补,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化债支出。鼓励单位通过协商谈判方式化解债务,协商减债金额计入化债奖补基数。生活费、租车费等三公经费和其它非生产性债务的化解不纳入县财政奖补范畴。

第二十五条  2013年以后形成的债务按照“谁举债、谁负责、谁偿还”的原则,落实偿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债务单位不按举债审批方案的约定偿还到期债务的,县财政部门可以扣减举债单位或担保部门预算及其他财政资金。单位未完成年度债务化解考核指标的,县财政应按单位承担的化债资金筹资额度等额扣减预算。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县级部门、乡镇主要领导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债权债务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债权回收和政府性债务的偿还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债权债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管理,接受县债权债务管理办公室、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建立领导干部政府性债权债务离任审计制度和违规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制度,每年单位债权债务审计覆盖面不低于30%。村级组织(社区)债权债务管理纳入乡镇主要领导离任审计和违规新增债务责任追究范围。政府投融资平台和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债权债务管理纳入县国资局主要领导离任审计和新增债务责任追究范围。

第三十条  债务审计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提拔、调任工作的考察内容。单位在债权债务管理中有下列行为的,主要领导不得提拔、调离,并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一律先停职后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开展举债审批或批复项目的。

(二)违反本规定签订经济合同或实施项目的。

(三)未经审批项目实施超预算、超中标价的。

(四)违反本规定新增债务的。

(五)隐瞒债权债务或弄虚作假的。

(六)虚报项目骗取县政府化解债务资金的;

(七)应收而未收回债权并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八)截留、挪用县政府债务化解资金的;

(九)债权债务管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债权债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4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文件及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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