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剑阁县民政局总编制40名,其中行政编制15名,参公编制1名,事业编制12名,工勤编制3名。在职人员总数40人,其中行政人员15人,参公人员1人,事业人员12人,工勤人员3人;离休人员1人,退休人员10人。固定资产总额1331.47万元。
二、主要职能职责如下
(一)贯彻实施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法规,指导和推进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负责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的审核、申报和抚恤工作;负责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工作;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安置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
(三)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检查统计上报并统一发布灾情;指导灾民转移安置;申报、管理、分配救灾资金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拓展工作;指导生活类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承担县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四)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表彰工作;制定加强和改进城乡社区建设的措施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审计和督查;负责民政统计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
(六)拟定全县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查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依照有关规定,查处、取缔非法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七)贯彻执行国家的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配合有关部门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八)负责撤县设市工作。
(九)统筹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制定全县社会救助规划和适时调整救助标准;具体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
(十)负责综合管理全县福利彩票的发行工作;管理使用县本级福利资金。
(十一)主管行政区划地名工作,负责组织地名管理法规的实施。拟定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全县乡镇及其以上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规定权限内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等事项,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建立和管理地名资料档案;承办本行政区内的勘界工作,负责与周边地区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
(十二)负责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无军籍职工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慈善总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扶贫济困、安老助孤、助医助学等慈善公益事业。
(十四)负责拟定和实施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建设;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认证,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
三、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民政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就是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支出、住房保障支出。民政局2018年收支总预算5265.40万元,比2017年收支预算总数增加 336.58万元,主要是因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018年由民政局发放。
(一)收入预算情况。
剑阁县民政局2018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5265.40万元,较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336.58万元增加36%;收入来源全是财政拨款(或补助)收入。
(二)支出预算情况。
民政局2018年支出预算5265.4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37.85万元,占8.32%;项目支出4827.55万元,占91.68%。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民政局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5265.40万元,比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增加336.58万元,主要是因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018年由民政局发放。
收入包括:本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5265.40万元,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5228.01万元、医疗卫生19.69万元,农林水事务1.5万元,住房保障支持16.20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民政局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5265.40万元,比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增加336.58万元,主要是因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018年由民政局发放。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社会保障和就业5228.01万元,占99.3%;医疗卫生19.69万元,占0.38%;农林水事务1.5万元,占0.029%;住房保障支持16.20万元,占0.30%。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2018年预算数为363.31万元,主要用于:局机关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
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8年预算数为19.69万元,主要用于:局机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支出。
3.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8年
预算数为16.20万元,主要用于:部门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退役安置(款)退役士兵安置支出(项)2018年预算数为700万元,主要用于2017年剑阁籍退役的士兵、军官、复员军人等。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儿童福利(项)2018年预算数为21.84万元,用于孤儿供养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长寿老人补助(项)2018年预算数位630.88万元,用于剑阁籍的80岁以上老人的补助。
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殡葬(项)2018年预算数为396万元,用于困难群众殡葬补助,殡仪馆人员工资、基本运转等支出。
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项)2018年预算数为2万元,就是剑阁县烈士陵园、儿童福利院、农村公办养老床位提升的运转经费。
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残疾人事业(款)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项)2018年预算数为864.47万元,用于剑阁县1-2级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和残疾人中困难人员的生活补贴。
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自然灾害(款)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项)2018年预算数为350万元,主要用于本年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群众的衣、食、住、行方面的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最低生活保障(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项)2018年预算数为200万元,用于农村生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临时救助(款)临时救助支出(项)2018年预算数为50万元,用于突发意外造成暂时有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款)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项)2018年预算数为33万元,用于城市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款)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项)2018年预算数为1348.56万元,用于农村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其他生活救助(款)其他农村生活救助(项)2018年预算数为120万元,用于2018年春节对贫困户的慰问金100万元,60年代精简人员生活补助20万元。
13.农林水支出(类)扶贫(款)其他水利支出(项)2018年预算数为1.5万元,用于脱贫攻坚方面的差旅、办公费等支出。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民政局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4378.85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401.9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缴费等支出。公用经费76.4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印刷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劳务费等支出。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民政局2018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9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6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万元。
(1) 公务接待费较2017年预算持平。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与2017年预算持平。
现单位有抢险救灾车1辆。 2018年未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2018年安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万元,用于抢险救灾车的车燃油、过路(桥)、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民政局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民政局2018年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8年预算数为人平0.6万元,共计23.4万元,与2017年持平。主要用于职工因公出差补助、单位的水电费、办公用品的采购、办公房的维修等支出。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8 年支付采购预算为0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2018年民政局只有1辆应急救灾车,原价为29.8万元。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绩效目标是预算编制的前提和基础,按照“费随事定”的原则,2018年民政局按上级要求对医疗救助资金按要求编制了绩效目标,从项目完成、项目效益、满意度等方面设置了绩效指标,综合反映项目预期完成的数量、成本、时效、质量,预期达到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
十一、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一般公共服务:2080201行政运行指行政单位机关(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208020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指行政单位机关(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2080204民政会议指政协机关全年召开的各类会议经费支出;
8. 社会保障和就业(208):行政运行(2080201)是指反映行政单位(含实行公务员管理)的基本支出;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080202)反映行政单位(含实行公务员管理)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老龄事务(2080205)反映老龄事务方面的支出;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2080207)反映行政区划界线勘定、维护,以及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支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2080208)反映开展村民自治、村务公开等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的支出。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2080299)反映民政部门接待来访、法治建设、政策宣传方面的支出,以及开展优抚安置、救灾减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社会事务、信息化建设等专项业务的支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2080505)是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退役士兵安置(2080901)是指反映按规定用于伤残义务兵的一次性建房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专业士官的安置支出;老年福利(2081002)是指反映对老年人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殡葬(2081004)是指反映财政对民政及其他部门举办的火葬场等殡仪事业单位的补助支出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2081005)是指反映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支出,以及对集体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补助;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2081901)是指反映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2082102)是指反映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
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2101101行政单位医疗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10.住房保障:2210201住房公积金指行政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2.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3.“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4.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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