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教育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起草有关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全县教育体制改革政策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中小学布局结构的调整,负责全县教育系统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工作,指导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推进全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统筹和指导全县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的检测工作。 (五)协调、指导高等教育和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组织实施民族地区免费中等职业教育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定筹措教育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措施,监督全县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指导国(境)外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和教育合作项目的执行。 (七)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八)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全县民办教育,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九)主管全面教师工作,负责实施教师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和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县直属学校领导班子建设。 (十)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德育、体育卫生与一体教育、国防教育安全和稳定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指导普通话推广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承担剑阁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教育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县出国留学人员和教育系统来剑外籍教师、专家及留学人员的有关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考试工作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十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十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职责边界 | 1.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教育局等部门拟定;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
表2-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7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教育发展的需求和学校的布局规划相适应。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设立民办学校按照以下权限审批;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市(州)人民政府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设置标准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中等教育机构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24号)下放到市(州)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审批项目。 |
责任主体 | 剑阁县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和应提交材料、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单位享有的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602137 |
表2-2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 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27号)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任主体 | 剑阁县教育局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公民或社会组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办公室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生效的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602137 |
表2-3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责任主体 | 剑阁县教育局教育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证书注册审核等日常监督检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颁发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核实档案、现场了解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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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602137 |
表2-4
序号 | 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主席令第15号,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第14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1998年3月6日国家教委发布并施行)第18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
责任主体 | 剑阁县教育局人事师培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取消教师资格,收回教师资格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6602137 | |
表2-5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以欺骗方式取得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 |
责任主体 | 剑阁县教育局人事师培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教师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602137 |
表2-6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或使用假资格证书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第1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27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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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剑阁县教育局教育考试中心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取消教师资格,收回教师资格证。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602137 |
表2-7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暂不涉及)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民办高校办学条件不达标、实施违规违法办学行为、年度检查不 合格或违反资产管理、招生等方面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
责任主体 | |
责任事项 | 我县无民办高校。 |
追责情形 | |
监督电话 | 0839-6602137 |
表2-8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部委规章。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自1998年03月06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主体 | 剑阁县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股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602137 |
表2-9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违法违规获取回报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国务院令第3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2、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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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剑阁县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民办学校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602137 |
表2-10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以及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6条第3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教育部令第11号《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公务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教材的编写工作。全国和省级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委员和审查委员,被聘期间不得担任教材编写人员。” |
责任主体 | 剑阁县教育局教育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涉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602137 |
表2-11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学校违反国家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1.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2-2.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2-3.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2-4.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
责任主体 | 剑阁县教育局教育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602137 |
表2-12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教师违反国家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五条“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剑阁县教育局人事师培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教师违反《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事师培股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有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生效的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602137 |
表2-13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幼儿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原国家教委令第27号《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1-1.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1-2.园舍、设施不符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2.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1.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2-2.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2-3.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2-4.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的; 2-5.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2-6.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剑阁县教育局教育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存在原国家教委令第27号《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602137 |
表2-14
序号 | 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 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下列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对各自管辖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第二十四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区域;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室内区域;商场、书店、营业厅等场所室内区域;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应当确定禁止吸烟区(室)和吸烟区(室)室内吸烟区应当设有通排风设施。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室)吸烟。 3、第二十五条: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行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
责任主体 | 剑阁县教育局教育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辖学校涉嫌违反控烟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602137 |
表2-15
序号 | 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第二章 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第七条 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 1-2.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 1-3.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 2.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 3.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条 招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立即责令暂停其负责的招生工作,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1.违规更改考生报名、志愿、资格、分数、录取等信息的; 3-2.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或者专业的; 3-3.在特殊类型招生中泄露面试考核考官名单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请托考核评价的教师,照顾特定考生的; 3-4.泄露尚未公布的考生成绩、考生志愿、录取分数线等可能影响录取公正信息的,或者对外泄露、倒卖考生个人信息的; 3-5.为考生获得相关招生资格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6.违反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3-7.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家长财物,接受宴请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活动安排的; 3-8.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3-9.其他影响高校招生公平、公正的行为。 4.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4-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4-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
责任主体 | 剑阁县教育局教育股、教育考试中心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高中学校或有关工作人员涉嫌违规招生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602137 |
表2-16
序号 | 16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教育资助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七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二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家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贷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或者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4、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
责任主体 | 剑阁县教育局教育资助中心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教育资助(学前、义务教育、高中、职高、高职、大学、研究生)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确实需实地调查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对接受教育资助的学生和所在学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602137 |
表2-17
序号 | 17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民办教育机构重要事项变更的审核确认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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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剑阁县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民办高等学校变更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确实需实地查看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发布同意确认变更的文件,通知其按照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事后监管责任:对已经完成变更的学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602137 |
表2-18
序号 | 18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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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3.《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
责任主体 | 剑阁县教育局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建立健全督导评估和监测制度,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各类学校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教学等工作开展督导。 2.处置责任:在督导结束后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602137 |
表2-19
序号 | 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先进集体表彰、奖励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2.《教师法》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第三十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办法(2005年修正)第32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对优秀教师的表彰奖励制度,依照《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和《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优秀教师进行奖励。”第33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贯彻《教师法》及本条例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进行表彰奖励。” 4.国家《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明确“各省(区、市)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实现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给予表彰奖励。” |
责任主体 | 剑阁县教育局人事师培股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局领导、局机关各股室、学校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评审责任:成立县级教学成果奖评审专家组,对推荐的教学成果进行评审。 4.审核公示责任:对复核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并进行公示。 5.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县政府研究决定,以县政府名义表彰。 6.其它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602137 |
表2-20
序号 | 20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换发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责任主体 | 剑阁县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有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予以核(换)发。不予核(换)发的应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已经核(换)发办学许可证的学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602137 |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与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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