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剑阁县城市管理局属一级预算的参公事业单位,编制36名,其中行政编制26名,事业编制8名,工勤编制2名。在职人员总数62人,其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人员19人,事业人员5人;退休人员2人。退伍安置人员7人(不占编)。其他临聘人员31人;固定资产总额51万元。
主要职能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管理和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规范性文件。
(二)拟订城市管理和爱国卫生工作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业制度和规范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和信息化建设。
(三)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全县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县城区临时摊点的综合管理;负责路标路牌、报刊电话亭、公交站牌、非机动车停放点等市政设施设置的许可管理;负责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的设置、宣传品张贴悬挂、城市道路挖掘、废品收购、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许可管理;负责机动车辆清洗保洁(含修车、汽车美容)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依法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检查;参与大、中型市容环卫设施项目的规划、建设和项目审核、管理;参与城市新建、改扩建项目中市容环卫配套设施建设方案的审核,监督管理相关项目运营;监督管理城市道路冲洗降尘;监督管理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工业垃圾、建筑垃圾、有毒有害垃圾的收运处置及处置场地运营管理;监督医疗废物处置;负责公共场所(门前五包)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县爱国卫生工作;承担城乡社会性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组织群众性的社会卫生监督活动。
(六)依照法律授权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负责统征和未统征土地上居(村)民违法建房的行政执法。
(七)负责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负责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行使职权情况实施督察;牵头组织全县性城市管理重大执法活动和专项执法活动。
(八)负责城市管理的对外交流工作;负责城镇管理的科学研究和社会宣传教育工作。
(九)牵头组织全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处置城镇管理相关应急突发事件。
(十)承办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预算情况说明
剑阁县城市管理局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449.05万元,较2016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646.77万元增长-30.57%;2017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449.05万元,较2016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646.77万元减少了30.57%。
部门基本支出预算449.05万元,其中:人员支出382.63万元,公用支出66.42万元。
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预算14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预算2万元,与2016年预算相等,主要原因是大型活动接待费、省际交流合作接待费和其他需要开支的接待费标准和批次都有所下降。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12万元(因2016年预算少下1辆车的运行费3万,无可比性),主要用于城管执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支出。
机关运行费说明
2017年机关运行费预算 0万元 ,与2016相比减少0 万元 ,
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政府采购资金0元。未安排购置。
三、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一般公共服务:2010201行政运行指行政单位机关(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201020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指行政单位机关(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2010204政协会议指政协机关全年召开的各类会议经费支出;2010205委员视察指根据年度视察计划组织委员视察工作的经费支出;2010299其他政协事务支出指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208050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指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支出。
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2100501行政单位医疗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0.住房保障:2210201住房公积金指行政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1.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12.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3.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4.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5.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6.“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7.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部门预算公开报表(表一至表五)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与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蜀ICP备06003751号-1 川公网安备 51082302000134号
联系电话:(0839)6666670传真:(0839)6600947 网站标识码:510823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