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残疾人组织建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28    浏览量:次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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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发〔201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重要意义

    我县现有持证残疾人2.3万人,涉及家庭人口近10万人,70%的残疾人生活在基层。残疾人事业的基础在基层,残疾人工作的重心在基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残疾人需求变化,以及我省推进残疾人“量体裁衣”式个性化服务以及农村精准扶贫工作等涉残工作的开展,我县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已不适应当前残疾人工作的开展:一是乡镇残联理事长由民政干部兼职且流动性过大;二是乡镇残疾人专干和村残协专委工资待遇低,人员文化素质差;三是部分村(社区)未选聘残协专委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我县残疾人事业的发展,阻碍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残疾人个性化量体裁衣服务体系的建设。各乡镇、各残疾人组织要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按照中央和省委的部署要求,切实抓好有关建设任务的落实。

二、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总体要求

按照组织健全、结构规范、队伍稳定、服务完善的要求,以进一步健全并规范乡镇、村(社区)基层残疾人组织为主线,以配强乡镇残联理事长、专干、村(社区)残协专委为重点,以具体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量体裁衣服务体系建设为内容,全面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

三、健全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机构

县残联要适应残疾人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肢残人协会、聋人协会、盲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会等残疾人专门协会。

乡镇要按规定成立残联并配备专(兼)职理事长(原则上由乡镇民政干部兼任),同时至少要在乡镇在职人员中安排一名专职从事该项工作或者选聘一名残疾人担任残疾人专干负责具体工作。

村(社区)要成立残协,残协主席可由村(社区)书记兼任,同时由村(社区)文书或选聘一名残疾人担任(兼)专委,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四、建设稳定实干的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

(一)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将基层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力度,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者队伍。

(二)落实乡镇残联干部和残疾人专干实行双重管理。选好配强乡镇残联干部,相关调整应征求县残联意见。

(三)乡镇政府应将乡镇残联专干和村(社区)残协专委选聘的列入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岗位优先残疾人或部分残疾人亲属担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残疾人专干、专委的聘用要通过民主推选或公开招聘的形式选聘并签订聘用合同;年度考评采取绩效和残疾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优胜劣汰,实行能进能出的动态、实名制管理方式;在2016年10月前全面完成村(社区)以上残协(或残联)残疾人工作者的选聘工作。

(四)落实经费保障和人员待遇。要逐步加大对基层残疾人组织的经费投入。根据当地实际,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着力解决好残疾人工作者的待遇问题。

将乡镇残疾人专干的工资调整到12000元/年, 财政资金和残保金五五分担,村(社区)残疾人专委的工作补贴调整到1200元/年,在村(社区)办公经费中列支。

(五)切实提高服务能力。要加大对基层残疾人工作者的培训力度,建立分级培训机制,加强岗前培训、定期轮训为主的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教育培训工作;县残联和乡镇政府共同负责辖区残联干部及残疾人联络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残疾人工作者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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