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府发〔201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5〕54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广府发〔2015〕2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认真开展我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对象、范围、时间和内容
(一)普查目的。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查清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
(二)普查对象。我县境内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三)普查范围。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四)普查时间。普查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五)普查内容。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二、普查组织和实施
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创新手段,全力做好我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成立普查机构。成立剑阁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县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县政府办公室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具体负责农业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二)明确部门职责。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普查工作布置及督查等方面的事项;县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普查宣传动员和新闻单位组织方面的事项;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县委目标督查室负责对乡镇、县级部门农业普查目标考核和普查工作督查督办;县监察局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县统计局负责普查业务的培训、指导和检查;国家统计局剑阁调查队负责和协调普查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遥感测量事项;县委农工委负责涉农部门的组织和协调事项;县农业局负责全县种植业、畜牧业等方面的事项;县林业和园林局负责全县林业方面的事项;县水务局负责全县渔业、水利方面的事项;县农机局负责全县农业机械化设备方面的事项;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土地面积方面的事项;县公安局负责提供全县分村户籍人口、常住人口、外来人口等情况;县人社局负责提供全县参保人员、外出打工人口等情况;县民政局负责提供全县低保、五保、村组数等情况;县教育局负责和协调学校的宣传以及提供小学数、教师人数、学生人数等情况;县卫计局负责协调和提供全县卫生医疗机构以及医生人数等情况;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全县公路等方面情况;县交警大队负责提供全县汽车、摩托等情况;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农企业以及提供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资料方面的事项;县经科信局负责提供全县电子商务方面情况;县文广新局负责新闻宣传报道方面的事项;县住建局负责提供全县住房方面情况;县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和协调普查所需电子地图和提供地理信息技术支撑方面的事项。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做好农业普查相关工作。
(三)组建普查队伍。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农业普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由乡镇长任组长的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农业普查工作;村民委员会、涉农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成立农业普查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农业普查组织实施工作。乡镇农业普查办公室要根据乡镇规模和普查工作量配备3—5名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涉农社区居民委员会农业普查工作机构要落实2-3名工作人员负责普查工作。4月底前完成乡镇普查机构的组建,6月底前完成村级普查小组的组建。
(四)落实普查人员。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工作,由各级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从乡(镇)、村干部以及有关单位选调符合条件的或从社会上临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兑现选调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选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变,保证普查队伍稳定,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普查员要具备熟练进行计算机、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的基本操作技能,能够准确理解调查内容、正确填报调查表;普查指导员要熟悉当地情况,能够协助普查员顺利开展入户调查工作。
(五)实行目标管理。为确保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顺利开展,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县政府将农业普查工作纳入对各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县与乡镇、部门要层层签订农业普查目标责任书,对农业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三、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普查对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农业普查所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二)保障普查经费。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文件规定,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实行各级政府分级负担。本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足额筹集拨付、确保到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工作量、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配备人数,确定应由本级政府承担的普查经费总量,保证普查有足够的经费预算。各级普查机构要管好用好普查经费,专款专用,厉行节约,防止浪费。
(三)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要充分利用各种会议、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农业普查的重大意义和有关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事迹,及时曝光违法违纪案件,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工作,引导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整合部门力量,加强对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对高质量完成农业普查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五)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充分利用国家卫星资源,准确测量我县主要农作物的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状况;广泛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充分开发和应用农业普查资料,拓展应用领域,搭建应用平台,建立农业普查数据可视化系统,充分发挥农业普查在党委政府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及发展规划编制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日
剑阁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doc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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