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4-29    浏览量:次    来源: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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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办函〔2015〕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城乡养犬数量增加,家犬伤人事件、流浪犬伤人事件时有发生,狂犬病防控工作形势严峻。为了有效控制狂犬病发生,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明确目标

狂犬病是一种人畜共患、以侵犯中枢神经系统为主的急性传染病,病死率高达100%。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严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为准绳,进一步增强做好狂犬病防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健全防控责任制,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全面落实犬只管理、免疫和病犬捕杀等综合防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犬病防控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依法治硬,全面落实犬只“管、免、灭”的综合防控措施,对全县犬只进行强制免疫,推行犬只准养制度。到2015年底,县城区、旅游区狂犬病免疫密度保持100%,农村狂犬病免疫密度保持90%以上。力争全县2015年无狂犬病疫情发生。

二、齐抓共管,落实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狂犬病防控工作落到实处。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制定本辖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方案,组织村委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犬只摸底统计,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狂犬、野犬处置工作,落实强制免疫和监管措施。

公安部门:负责县内犬只准养证的统一订制、采购和分发。各派出所负责配合各乡镇组建违规犬只监管巡逻队,定期到各类场所巡逻,对违章养犬进行处理,捕杀病犬、流浪犬、野犬、无证犬,对个别严重阻碍防疫和犬只管理的个人依法施行治安处罚措施。

农业部门:负责犬只饲养与免疫接种等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开展动物间疫情监测,及时掌握并科学预测预报动物狂犬病疫情动态,制定犬只免疫接种方案,组织实施县内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组织兽用狂犬病疫苗的采购、分发及管理,负责犬只的狂犬病疫苗注射、登记和“动物免疫证”发放等工作;协助做好农村犬只管理及无证犬只、城区流浪犬只捕杀等工作。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狂犬病疫情监测及报告,配合宣传部门开展公众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采购、分发及管理,及时为免疫、捕杀犬只的暴露人员进行预防性接种以及犬伤病人的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业务培训。

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及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的监管,严格监督药品供销渠道,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及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查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人用狂犬病疫苗等违法行为,配合农业部门做好动物医院的审批发证及市场犬只宰杀管理、检疫等工作

城管部门:负责城区敞养犬、流浪犬治理工作,配合公安、农业等部门依法对流浪犬、病犬、野犬、狂犬无证犬进行捕杀。

文广新部门:负责做好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强化宣传,加强督查

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要采用广播、电视、宣传车、宣传橱窗、宣传手册、悬挂宣传标语、板报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狂犬病的严重危害、犬只管理与免疫、犬伤后处置规范和接种狂犬病疫苗等防治知识,提高广大群众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同时引导养犬群众自觉配合,为做好狂犬病防控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建立健全狂犬病防控工作长效督促检查机制,县政府将采取明查暗访等不同形式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防控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防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年底对防控工作实行严格逗硬考核,对防控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县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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