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剑阁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控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15    浏览量:次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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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剑阁经济开发区:

现将《剑阁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控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4日

剑阁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控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控工作,有效防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案)件发生,努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全县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广元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广府发〔2010〕43号)的要求,结合本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排查建档

第二条  排查建档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辖区公安派出所牵头,组织各乡镇、村(居)委会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并逐一登记造册。

第三条  各乡镇、村(居)委会对排查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填写好《重性精神病人管理情况一览表》,确保人员登记在册、信息完整,要做到“五清”,即监护人员清、危险性等级清、去向轨迹清、救治情况清和现实状态清。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各乡镇、村(居)委会排查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行一人一档,档案内容包括:《重性精神病人管理情况一览表》、危险性等级、病情证明、监护人信息、治疗收治情况等。

第五条  按照分级维护、动态维护的原则,建立完善县、乡(镇)、村(社区)三级负责机制,各部门、各乡镇每月要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基本情况、流入流出、监护人变更、危险性等级、现实表现、救治等信息数据进行更新、完善。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要根据各乡镇、县卫计局推送的三级以上重性精神病人信息,及时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条  每季度末前,县综治办、县公安局、县卫计局要对《四川省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系统》《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四川省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平台》等平台数据进行一次清理,确保将新增的三级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时录入,数据准确、统一。

第三章  监护管控

第八条  监护人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日常照料看护、医疗救治,掌握其现实表现情况,不得放任其流落社会。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逃和流浪时,监护人要负责领回监护,有肇事肇祸倾向和肇事肇祸行为的要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报告,防止发生肇事肇祸等危害社会的事(案)件。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要及时掌握、清理本辖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流入、流出情况。

针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流出、失管漏控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摸排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第一时间找回,并协同相关部门对其进行鉴定,要做到“三明确”,即:去向明确、监护人责任明确、目的地政府信息通报明确。每月不少于一次了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现实表现,特殊时间节点每天了解一次现实情况。必要时,动员监护人带回原籍管控。

针对流入本辖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人员登记、建立档案,落实监护人员并做好监护工作,及时通报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条  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乡镇人民政府要牵头逐人制定管控方案,方案包括管控责任人和责任部门以及工作职责、管控措施及手段、出现肇事肇祸行为的处置预案等。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 委会要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定期进行随访,根据危险等级、现实表现等变化,协调相关部门及时科学调整管控措施。

第十一条  对经鉴定确认为肇事肇祸三级以上的精神障碍患者,或专业机构评估为有暴力倾向高风险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要主动送医,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县公安局提出实施强制收治。

第十二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符合强制收治条件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村(居) 委会出具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文件,辖区公安派出所形成调查材料,报县公安局审批。监护人不同意强制收治的,公安机关会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收治决定,由民政部门具体办理入院手续,并在入院手续中注明原因。

第十三条  对决定实施强制收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有暴力倾向和行为造成送医困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卫计、公安等部门配合,将其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强制收治,在保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强制约束。必要时,通知接受收治的精神医疗机构派员到场。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四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案)件处置的总体原则是:“科学评估,依法处置,保护公众,安全制止,积极善后”。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综合性强、可操作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应急处置预案,预案包括组织领导、事件性质认定、风险评估、协同部门职责、处置方法及流程、善后处理等。

第十六条  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本人及他人的安全造成威胁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公安机关要根据事件等级,及时组织警力,协调相关部门,采取温和控制、器械制服、武器制止等方式分类果断处置。涉及缠访、闹访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责成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将其带回进行鉴定,由县综治、群工等部门协助对其强制送医。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监护人、卫计等各方力量应在第一时间到场联合处置。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县综治办牵头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日常管理工作。每一季度召开一次部门联席会议,督促各部门、各乡镇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控工作,并协调解决管控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要每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就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管控、收治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第十九条  对强制收治治疗后,经精神医疗机构诊断同意出院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辖区公安、卫计、民政、乡镇、村(居)委会要安排人员进行跟踪管理,发现病情复发肇事肇祸的,及时收治,消除危害。要落实“四包一”措施,即一名网格员、一名乡镇干部、一名民警、一名医护人员,对严重障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日常监管,每月开展一次家访了解掌握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控工作常态化,确保及时发现辖区内的肇事肇祸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落实排查、鉴定、救治、服务、管控、处置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控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对因工作不重视、排查不到位、管控不到位,导致发生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案)件的,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行一票否决等方式,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指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照《广元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广府发〔2010〕43号)第二条之规定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中未列事宜,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广元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广府发〔2010〕43号)的要求严格落实各自职责,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控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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