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降低政府性收费相关政策,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出台易地扶贫搬迁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明确规定对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已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已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付,涉及省与市县收入分成的按原分成比例退付。该项政策的实施,有利于降低易地扶贫搬迁建设成本,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责任编辑: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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