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防控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发布此令:
一、禁火时间
即日起至次年6月10日止。
二、禁火区域
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区域范围内。
三、禁火规定
在禁火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森林禁火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禁令携带火种擅自进入林区。
(二)严禁在禁火区内上坟烧纸、烧香点烛。
(三)严禁在禁火区内在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
(四)严禁在禁火区内烧荒、烧垃圾、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烧田埂地边。
(五)严禁在禁火区内明火取暖、照明、野炊等用火行为。
(六)严禁在禁火区内烧火驱蜂驱兽以及使用枪械和电网狩猎。
(七)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进入禁火区,应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监护责任。
(八)在森林防火禁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电焊、勘察等活动,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九)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法律责任
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剑阁县森林火情报警电话:12119-7;0839-6601798,6601784;0839-6600928。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5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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