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0日,剑阁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剑阁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第202号店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零售店现场存放有烟花爆竹354箱,超过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64箱。经查,剑阁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第202号店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和《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利裁量标准》,给予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剑阁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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