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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6日,剑阁县人民政府印发《剑阁县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以下简称《防火令》)。现将《防火令》内容解读如下:
一、《防火令》出台背景和意义
当前,我县现已进入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工作形势十分严峻,农事用火、祭祀用火、林业生产用火等野外用火行为不断增加,森林火险隐患较多,为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切实做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广元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防火令》。
二、《防火令》基本框架
《防火令》有前言和具体规范两部分。前言对《防火令》的意义和法律依据进行了说明。具体规范共六条,分别对森林防火期的时间、区域、禁忌和各项职责进行规定和约束。
三、《防火令》主要内容解读
(一)前言“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广元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解读】:本条提出了《防火令》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该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及《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二)《防火令》第一条明确森林防火期:“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解读】:本条根据多年来我县的气候特点、资源类型、民俗习惯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广元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规定了全县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的时限。并通过《防火令》形式进行公布,提醒林区和林区边缘广大人民群众遵守不同时段生产、生活中必需的野外用火要求。
(三)《防火令》第二条划定森林防火区:“全县所有林地及林地边缘向外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
【解读】:本条根据多年来我县的气候特点、资源类型和自然、民俗习惯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广元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划定了全县森林防火区。
(四)《防火令》第三条适时发布禁火命令:“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人民政府适时发布禁火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解读】:根据《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结合我县实际适时发布禁火命令。
(五)《防火令》第四条明确禁火要求:“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遵守以下规定:(一)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二)禁止烧秸秆、烧垃圾、开垦烧荒、烧田埂、吸烟、上坟烧纸、点烛烧香、烧火驱蜂驱兽、烧木炭、野炊、使用火把、点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和点放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三)禁止林区施工单位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进行焊接、切割、爆破、冶炼和违规架设、维修输配电线路及油气管道行为;(四)禁止未经审批、未按操作规程开展实弹演习、炼山造林、烧疫木、点烧隔离带等行为;(五)禁止易诱发森林火灾的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和吸烟者,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县林业局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解读】:阐明了在规定的森林防火期内,林区未经批准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坚决杜绝烧秸秆、烧垃圾、开垦烧荒、野外吸烟、燃香烧纸、烤火野炊等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并确定了确需进入林区野外生产用火的生产作业人员的用火条件和防范措施,清楚表明应负的森林防火责任和义务。根据《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确定具体禁火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广元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等相关规定为法律责任和处罚依据,确定责任追究方式。
《防火令》第五条落实防火责任:
1.“各乡镇人民政府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以及联防联控责任;林区毗邻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解读】:本条明确了森林防火的属地责任、部门责任、企业责任和联防联控责任。
2.“森林防火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定期深入村组检查指导;遇森林高火险期时,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下沉一线包干蹲点指导,实行县级领导干部和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社、组干部包户、生态护林员包山头、地头。”
【解读】:要求各乡镇定期开展隐患排查、督促整改等工作,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成员单位要下沉一线包干蹲点指导,按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社、组干部包户、生态护林员包山头、地头的形式层层落实包片责任。
3.“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防火区的人员、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实行扫码通行,杜绝火源进山。”
【解读】:采用进林区前检查和扫码的方式,对进山人员能够快速登记,同时通过后台管理实现实时查询、分析、统计,有效防控人为火源,科学开展火情原因分析及追溯,从而进一步提升森林火灾综合防控能力。
4.“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类扑救队伍做好扑火准备。一旦出现火情,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的安全,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响应,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解读】:对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工作人员和扑火队伍的工作纪律、工作方法提出要求,强化森林防火应急处置和各项措施准备,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和大的灾害的形成。
(七)《防火令》第六条:“各乡镇组织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火灾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县公安、林业等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重大及以上人为森林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7。”
【解读】:要求各乡镇经常开展隐患排查、督促整改等工作,对工作开展不利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要求县公安、林业等部门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并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公布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7,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有利于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3.《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结合本地实际,以乡(镇)为单位确定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防火区,在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强雷暴等高火险天气时,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并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和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 铁路、公路的经营单位或管养责任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并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铁路、公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火工作。
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燃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巡护,排除森林火灾隐患。
因林木生长危及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设施安全,导致森林火灾隐患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确需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以及在森林防火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前款涉及的有关单位,应当每年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本单位经营区域的森林防火。
第二十七条 森林防火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推行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实行巡山护林员制度,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区域。
护林员在执行森林巡护任务时,应当佩戴标识。标识式样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印制。护林员承担下列职责:
(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
(二)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用火,劝阻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三)及时报告火情,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协助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第二十八条 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延长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森林防火期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第三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征求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
第三十一条 森林防火期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第三十二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以及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交野外用火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接到野外用火申请后,应当核查用火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及防火安全措施,并依法予以审批。
野外用火申请应当包括用火时间、地点、面积、目的以及防火安全措施等内容。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的要求,在风力和火险等级三级以下实施野外用火,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
(二)确定用火责任人,监管用火现场;
(三)预备好应急扑火力量,并准备好扑火工具;
(四)用火后彻底清灭火种,确保安全;
(五)落实其他相关的安全措施。
剑阁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1月19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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