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部署要求,结合前期调研情况,县公安局起草了《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0年12月22日,公安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岁末年初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20〕296号),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提请当地政府以多种形式出台城市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要切实加大禁放限放区域巡逻执法力度,确保禁得住、限得牢。要采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引导依法安全文明燃放,主动抵制非法烟花爆竹,全力营造共保安全的良好氛围。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2021年2月8日前,我县将发布烟花爆竹禁止燃放通告。
二、起草过程
为做好《通告》起草工作,县公安局集中组织学习了上级文件精神,组织专门力量负责《通告》起草工作,经与剑阁县应急管理局沟通、讨论,草拟了《通告》内容,并于2021年2月2日通过了合法性审查。2021年2月4日,县人民政府正式发布《通告》。
三、《通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禁止燃放时间:除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可在指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余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明确了禁止燃放区域及场所
1.禁止燃放区域:剑阁县城区、普安镇全域为全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其中县城区东滨大道河堤、龙江大道小广场以及普安镇东门桥河坝为烟花爆竹限放管控区域。为尊重传统民俗,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广大市民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在限放管控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2.禁止燃放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林场等重点防火区,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场所。
(三)明确了执法监督管理:明确了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本辖区烟花爆竹禁燃工作的责任主体,明确了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执法职责,强调了全县广大群众应当遵守的义务和责任。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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