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1-03-11    浏览量:次    来源: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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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制定依据】为积极稳妥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二条【指导思想】全面提升司法效能,积极探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方便人民群众诉讼,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司法公正。

第三条【适用范围】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为五万元以下的,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标的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且不属于明确不适用小额诉讼的金钱给付类案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第四条【不适用范围】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2.涉外、涉港澳台民事纠纷;

3.需要评估、鉴定、审计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4.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

5.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纠纷;

6. 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纠纷。

第五条【法定适用】五万元以下的金钱给付类案件,无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以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并向当事人发送《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

第六条【约定适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金钱给付类案件,无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当事人向本院提供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书面依据的,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第七条【引导适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金钱给付类案件,且无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引入诉前调解程序,向当事人充分说明小额诉讼程序便捷高效的优点,引导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同意适用的,向当事人发送《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确认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第八条【案件标注】诉前调解案件中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按照现行诉前调解案件案号编列方式编列案号,同时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按照统一模式标注“小前”或“小前荐”。

小额诉讼案件仍按照现行案号编列方式编列案号,同时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按照统一模式标注“小额”。

第九条【案件移送】立案庭应于立案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卷宗材料扫描后将案件移送至相应审判庭。

第十条【开庭排期】审判庭应于系统接收案件当日完成系统分案,分案后应当立即通知承办法官或辅助人员。

承办法官或辅助人员应于办案系统分案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排期,随即开展送达。

第十一条【简化送达】送达人员可以比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送达方式,包括诉讼平台、电话、短信、微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简便方式,但应做好工作记录和留证。

第十二条【约定送达】送达人员可以按照当事人合同及相关材料中约定的送达地址、送达方式送达程序性法律文书。

当事人明确表明可以按照合同及相关材料中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方式送达裁判文书的,送达人员可以按约定送达裁判文书。

第十三条【审判组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十四条【答辩举证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七日。当事人自愿缩短或放弃答辩期、举证期的,可予准许。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采用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征求当事人意见,告知放弃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开庭审理。

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可以是当事人到庭后明确表示不需要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也可以是当事人收到起诉状后,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表示放弃。

第十五条【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及时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原定开庭时间开庭审理。

第十六条【程序异议】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书面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审查。

第十七条【异议处理】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电话告知的应当制作工作笔录并保存录音。

第十八条【不服异议的处理】当事人收到程序异议处理结果或程序转换裁定后,原告拒不到庭、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拒不到庭、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判处理。

第十九条【当事人及证人的传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可采用电子送达的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和证人,并可灵活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和方式。

第二十条【庭前准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由法官助理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或召开庭前会议,做好指导当事人举证、证据交换、庭前调解、确认无争议事实和证据等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一次开庭】庭前已经进行证据交换的不再重复举证,已经查明的事实不再重复查明。开庭审理原则上应当一次审结,但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庭审方式】庭前书记员已核实出庭人员身份,已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庭审纪律、诉讼权利和义务、四项明示等内容的,庭审时可以不再核实和告知,但应简要宣布经核实的各方出庭人员身份、询问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询问是否申请回避,告知本案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庭审可以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第二十三条【网络庭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可指导当事人或证人采用在线视频方式进行审理,采取网络开庭的,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第二十四条【庭审笔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经法院释明,当事人同意的,庭审录音录像可以代替庭审笔录。

需要制作笔录的,审判人员应当将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有争议的事实与证据进行归纳,并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小额转简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一)当事人认为案件属于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情形,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异议,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

(二)当事人申请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致使案件标的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且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适用小额程序的;

(三)当事人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致使案件标的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不符合小额程序适用条件的;

(四)当事人提出反诉;

(五)其他不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

属本条第(一)至(四)项情形的,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属本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小额转普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疑难复杂,法律适用有一定难度,并且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不得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确有必要的除外,该情形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批。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除有回避情形外,原独任法官应继续参加案件的审理。

“确有必要”指的是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必须适用普通程序且需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情形:(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三)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四)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五)与本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六)其他不宜采用独任制的案件。

第二十七条【程序转换裁定】小额诉讼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以裁定的方式作出,裁定转换为普通程序且需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裁定应当以合议庭名义作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简易转小额】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经充分告知当事人小额诉讼程序有关事项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转为小额程序进行审理:

(一)因当事人减少、变更诉讼请求,致使案件标的额为五万元以下,且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二)因当事人减少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致使案件标的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且不属于明确不适用小额诉讼,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

由简易程序转为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再次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

第二十九条 【效力延续】小额诉讼案件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后,按照相应程序继续审理,转换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开庭后转换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的,应当再次开庭,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再开庭的除外;转换为普通程序且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应当再次开庭审理。

第三十条【驳回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第三十一条【口头裁定】原告在调解中或庭审中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准许撤诉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口头裁定,不制作裁定书,但应在庭审笔录或庭审录音录像中予以完整记载。

第三十二条【当庭裁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一般应当庭作出裁判并说明裁判理由。裁判过程在庭审录音录像或者庭审笔录中完整记录的,裁判文书可以不再载明裁判理由。

被告未到庭的案件,应当制作裁判文书并简要载明裁判理由。

当庭裁判案件的文书,一般应在开庭当日送达,至迟不晚于开庭后五个工作日送达。

第三十三条【当庭履行】当事人在调解中或庭审中达成调解协议,即时履行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及履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履行期限】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判决主文中履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日。

第三十五条【简化文书】 适用小额诉讼案件,应推广使用令状式、表格式、要素式等简化裁判文书。

当庭裁判且裁判理由已在庭审笔录中载明的,裁判文书可只记载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请求、法律依据、裁判主文及不执行裁判的法律后果等。调解书可省略诉、辩称及法院查明事实部分。

第三十六条【审理期限】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对于仅在金钱给付金额、时间、方式上有争议的单一诉讼请求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对于综合诉讼请求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和调查取证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扣除。有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要延长审限的,报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三十七条【裁判送达】经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可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当事人提出需要纸质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第三十八条【案件生效】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判决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之日生效。

第三十九条【结案归档】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电子卷宗应当随案同步生成,并积极探索电子卷宗为主、纸质卷宗为辅的归档方式。

采用简化方式送达的,应当提交相应的送达证明材料。调解或撤诉的案件没有制作结案文书的,应当在归档时填写无结案文书说明。 

第四十条【督促履行】审判人员应于送达判决书、调解书时一并送达《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告知不及时履行的不利后果,督促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

第四十一条【执行申请】小额诉讼程序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

第四十二条【执行程序】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设立区别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绿色执行通道,提高执行效率。

第四十三条【再审】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当受理。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四十四条【诉讼费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诉讼费用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的普通程序案件标准减半收取。

小额诉讼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后,当事人应补交诉讼费用。

第四十五条【条文解释】本办法由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与今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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