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修订物业管理条例 提出一些具有四川特色和创新的条款 物业不得强制业主“人脸识别”

发布日期:2021-03-25    浏览量:次    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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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是连接居民生活服务的“最后一公里”,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最直接的抓手。3月24日,《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提出的一些具有四川特色和创新的条款备受关注。

受省政府委托,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何树平对修订草案情况进行说明时介绍,《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2年7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观念更新,物业管理矛盾日益凸显,很多新问题和新矛盾亟待解决,条例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物业管理工作需要。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从不同角度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规范,奠定了物业管理的民事法律基础。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切实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民法典》对物业管理的新规定以及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关于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的新要求,修订《条例》十分必要。

《条例(修订草案)》由原来的七十九条增加至一百零四条,体现数字化与人性化结合的思路是一大亮点。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业主大会会议召开难、业主委员会选举难、业主自治参与度不高等问题,丰富业主自治参与方式,提升业主自治决策能力,《条例(修订草案)》明确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分级管理、无偿使用的电子投票表决系统,这在全国率先从立法上建立这一制度。同时要求对无法使用互联网或者书面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的老年人、残疾人等业主,组织方应当上门征求意见,兼顾了数字化与人性化。

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加强信息保护,防止业主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问题,《条例(修订草案)》也有明确。遵照《民法典》有关规定,结合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需求,《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及委员、候补委员和物业服务人等主体,不得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回应现实中个人生物信息滥用的社会热点问题,明确了物业服务人不得以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的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

推动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等民生工程也备受关注。《条例(修订草案)》在附则中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推动老旧小区(院落)建立物业管理机制,在全国创新性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老旧小区(院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尚未实现水、电、气等计量装置专有部分一户一表分户计量的老旧小区(院落),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应当配合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改造,实现分户计量。《条例(修订草案)》还立足民生保障,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明确了新建物业应配置邮件和快递送达设施、老年人活动场地等便民服务设施,明确新建物业应当依据新能源发展规划和业主需要预留停车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

记者注意到,《条例(修订草案)》还补充了生活垃圾分类、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委员会、紧急维修资金垫付等内容,并针对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物业服务人挪用、侵占、隐瞒业主共有部分收益和不公示、不公开、不移交等违法行为设定了罚则。比如规定:物业服务人抬高、虚增、截留由业主支付的维修资金、电梯检测以及业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费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等。(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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