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法院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发布日期:2021-04-20    浏览量:次    来源: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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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剑阁县人民法院职能简介

(1)主要职能

剑阁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对剑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2、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和本院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以及本院管辖的各类申诉案件。

3、依法审判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和本院管辖的由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

4、依法审判上级法院指令管辖的各类案件。

5、负责管理全县各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

6、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7、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8、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规定管理应属于本院管理的人员和业务。

9、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和各类物资装备。

10、通过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1、负责本院监察工作。

12、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2)剑阁县人民法院2021年重点工作

一是在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上有更高站位。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确保法院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队伍。

二是在服务全县发展大局上有更大作为。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六稳”“六保”,纵深推进服务大局实质化。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妥善审理乡村振兴、污染防治、重大风险各类案件,为实现乡村振兴、扎实做好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保驾护航。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助力剑门新城建设,推动剑阁与广元实现同城化、新老县城一体化。加大破产、合同、侵权案件审判力度,平等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主动服务生态康养旅游名县建设。加强与行政机关协调沟通,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三是在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上有更高标准。纵深推进诉源治理实质化,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进一步完善司法便民服务体系,加强“两个一站式”建设,强化“家门口”诉讼服务。依法严惩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抓好民法典学习贯彻实施,确保民法典全面准确适用。强化法治扶贫,加大司法救助力度,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民生问题。

四是在落实司法体制改革上有更新进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入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加快智慧法院建设,以“智审、智执、智管、智服”为导向,深化“移动微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应用,推动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五是在全面加强队伍建设上有更严要求。坚持从严正风肃纪,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四责协同”,推动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加强思想锤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创新教育培训模式,切实提高队伍能力和依法履职水平。坚持严格要求和热情关怀相结合,落实从优待警各项政策,鼓励支持干警担当作为、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一)人员情况

剑阁县人民法院总编制90名,其中行政编制90名,参公编制0名,事业编制4名,工勤编制0名。在职人员总数126人,其中行政人员86人,事业人员0人;退休人员40人,聘用人员44人。固定资产总额2823.14万元。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情况

剑阁县人民法院是行政单位,下辖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剑阁县人民法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三、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剑阁县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上年结转;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剑阁县人民法院2021年收支总预算43897915.94元,比2021年收支预算总数增加30173915.25元,主要原因是上年结转增加,审判法庭(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相关项目经费等结转至2021年度。

(一)收入预算情况

剑阁县人民法院2021年收入预算43897915.94元,其中:上年结转27846541.44元,占63.43%;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6051374.5元,占36.57%。

(二)支出预算情况

剑阁县人民法院2021年支出预算43897915.94元,其中:基本支出16340202.38元,占37.22%;项目支出27557713.56元,占62.78%。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剑阁县人民法院2021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43897915.94元,比2020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增加30173915.25元,主要原因是上年结转增加,审判法庭(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相关项目经费等结转至2021年度。

收入包括:本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6051374.5元、上年结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27846541.44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41692734.98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154100.64元、卫生健康支出483756.32元、住房保障支出567324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剑阁县人民法院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预算16051374.5元,比2020年预算数增加2327630.36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以及职工调资,地方财政公积金比例提高、相关工资福利支出、公用经费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13846193.54元,占86.2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154100.64元,占7.19%;卫生健康支出483756.32元,占3.01%;住房保障支出567324元,占3.53%.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2021年预算数为13796193.54元,主要用于:法院的基本支出包括人员工资、法院运行支出公用经费水电费、劳务费、差旅费、维修费等。

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2021年预算数为50000元,主要用于:人民陪审员经费,用于2021度对法院的人民陪审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劳务费。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21年预算数为967512.64元,主要用于法院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法院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    行政单位离退休(项):2021年预算数为186588.00元,主要用于退休人员一次性补贴。

5.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21年预算数为4837756.32元,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6.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21年预算数567324元,主要用于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剑阁县人民法院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16001374.5元,其中:人员经费13499053.59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公用经费2502320.91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印刷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物业管理费、劳务费等支出。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剑阁县人民法院2021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63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6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57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暂未编入年初部门预算,执行中,县财政根据各单位上报的2021年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按程序报批后下达预算。剑阁县人民法院将及时公开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

(二)公务接待费较2020年预算持平。

2021年公务接待费计划用于执行接待上级法院、兄度法院到我院开庭、检查工作等公务活动开支的用餐费等。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与2020年预算持平。

单位现有公务用车22辆,其中:轿车15辆、越野车5辆、其他乘用车2辆。

2021年安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70000元,用于22辆公务用车燃油、过路(桥)、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主要保障院机关机关及派出法庭办公、办案、送达、执行等工作开展。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剑阁县人民法院2021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剑阁县人民法院2021年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21年,剑阁县人民法院10个派出法庭及位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为2502320.91元,比2020年预算增加722803.32元,增加40.62%。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公用经费增加、科目调剂。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21年,剑阁县人民法院本级财政没有安排政府采购预算。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0年底,剑阁县人民法院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22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车11辆、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车11辆。单位价值500000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绩效目标是预算编制的前提和基础,按照“费随事定”的原则,2021年剑阁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专项类项目和5万元及以上运转类项目均按要求编制了绩效目标,从项目完成、项目效益、满意度等方面设置了绩效指标,综合反映项目预期完成的数量、成本、时效、质量,预期达到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可持续影响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

十一、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三)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四)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五)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六)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指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七)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指反映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部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支出。

(九)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指部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的支出。

(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指除上述项目外,其他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十一)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局机关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用于缴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十二)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事业单位用于缴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十三)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十四)基本支出:指为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五)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六)“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附件:表1.部门收支总表

         表1-1.部门收入总表

         表1-2.部门支出总表

         表2.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表2-1.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政府经济分类科目)

         表3.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

         表3-1.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表3-2.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表

         表3-3.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表4.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

         表4-1.政府性基金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表5.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表

         表6.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

         表7.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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