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剑阁经济开发区: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的规定以及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部署有关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2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清理范围。具体包括:
(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县政府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乡镇人民政府、剑阁经济开发区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依据
依据党的十九大、2020年全国“两会”精神,国家、省、市出台的有关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及其他政策措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施行、修改、废止情况,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要求,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三、清理主体与职责
(一)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负责提出清理意见”的原则,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制定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负责清理。
(二)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根据清理工作要求,提出清理意见,经单位集体研究后报送县司法局。县司法局汇总各部门清理意见,组织审核和法律论证,形成清理结果,报县政府研究审定,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各乡镇和县级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自行组织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作出清理决定。清理结果报县司法局备案,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公布。
相关部门牵头的专项清理,清理结果同时报县司法局。
四、处理方式
(一)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与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
2.主要内容与新的(含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或国家政策相抵触的;
3.主要内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排除限制公平竞争、违反产权保护制度、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
4.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替代或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5.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形。
(二)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的;
2.工作任务已完成的;
3.管理方式已改变的;
4.有效期已满且不需要延期的。
(三)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实施的,予以保留。
五、清理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国家、省、市、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政令畅通的保障,是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工程,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剑阁经济开发区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认真细致,不留死角。认真对照清理标准,逐件进行评估,提出处理意见,做到无遗漏、无死角;确保不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范性文件应改尽改、应废尽废。
(三)按时完成,规范报送。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按登记表内容分类填写(样表附后,可在依法治县工作QQ群下载),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
2021年10月30日前将纸质文档并附电子版报送县司法局,拟保留的规范性文件要同时报送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剑阁经济开发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行组织清理,清理结果于2021年10月30日前报县司法局备案,报送保留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复印件和登记表,对保留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四)加强督导,扎实推进。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司法局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适时组织检查或者抽查。各乡镇和县级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请示或报告。清理完成情况将纳入
2021年依法治县考核内容。
报送地址:县司法局二楼合法性审查股
联系人:蒲璐,联系电话:13340756898,邮箱:296916881@qq.com
附件:1.拟废止的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2.拟宣布失效的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3.拟保留的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4.乡镇(部门) 拟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0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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