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建忠、杜晓琼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高度重视关心关爱年轻一代公职人员身心健康》第19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制度,是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也是国家对公务员队伍关心关爱的体现。
近年来全县重大工作安排密集,去年脱贫攻坚国家级检查就有5次,全县干部全力投入到各项中心工作,尤其是奋斗在一线的基层干部确实存在加班加点工作的情况。
县委始终高度重视关心关爱干部工作,对“5+2、白加黑”的工作方式不提倡、不鼓励,对确因工作需要,占用休息时间加班的,要求单位以调休、补休或补助等方式保障干部权益,具体方式可由各单位研究后落实。近三年来,我县每年8月份左右对干部休假作出统一安排。去年,县委明确指出“在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合理安排防控一线工作人员轮休、补休”“因工作原因无法在集中休假期间安排休假的,可在其他时间安排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并经单位领导批准不能安排休满的,按照规定发放未休假报酬。”今年,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力保障了干部带薪休假的权益。
下一步,我们将各级党委(党组)8关心关爱干部情况纳入平时考核内容,完善干部权益保障制度,对各单位落实干部带薪休假的情况开展督促检查,依法保障干部休息的权利。
中共剑阁县委组织部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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