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剑阁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2021年第5次例会审议结论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1-11-25    浏览量:次    来源: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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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函〔2021〕100号


县自然资源局:

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同意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2021年第5次例会议题审议相关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广元市剑阁县5G基站专项规划(2020-2024)》,按县规委会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组织实施。

二、原则同意木马镇、汉阳镇、涂山镇、盐店镇、杨村镇、姚家镇、义兴镇和元山镇污水处理厂规划选址位置。

三、原则同意樵店乡卫生院选址于樵店乡政府东侧地块,占地面积约3亩,用地性质由行政办公用地调整为医疗卫生用地。规划控制指标确定为:容积率不大于1.2,建筑密度不大于45%,建筑限高18米,绿地率不小于20%。

四、原则同意将柳沟镇C-1-07地块由居住用地调整为商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确定为容积率不大于1.8,建筑密度不大于35%,绿地率不小于30%,建筑限高20米。

五、原则同意取消开封镇A-a-1地块和A-a-1西侧地块之间9米宽规划道路,将A-a-1地块和A-a-1西侧地块合并为一个地块,并将合并地块规划用地性质确定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兼容比不大于10%),规划控制指标确定容积率不大于2.2,建筑密度不大于30%,建筑层数不超过11层,绿地率不小于30%,停车位按0.6个/100平方米配建。

六、原则同意将开封镇拟建职工周转房地块由行政办公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原确定的不变:容积率不大于1.8、建筑密度不大于35%、绿地率不小于30%、建筑限高24米。

七、原则同意将普安镇工业园区D-09-01地块东侧和东南侧占地面积约38.1亩的防护绿地调整为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确定为容积率不小于0.8、建筑密度不小于40%、绿地率不大于20%、建筑限高12米。原则同意将C-01-01地块由工业用地调整为商贸旅游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确定为容积率不大于1.5、建筑密度不大于45%、绿地率不小于15%。

八、原则同意将白龙镇滨河路BL-C-A-17和BL-C-A-19地块的商业比例由50%调整为10%。

请你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按照项目规划审批程序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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