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府办发〔2021〕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剑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切实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透明化管理,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剑阁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4日
剑阁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切实提高公共资源交易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8〕94号)、《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公管办发〔2018〕5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药品药械采购等)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等全过程信息的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其具体公开要求详见《剑阁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息主动公开目录》(见附件),并根据机构职能、政务公开工作和相关行业管理要求的变动情况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 坚持“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交易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相关企事业单位自行审批的批准结果按规定进行公开;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基本信息、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由项目业主(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方,下同)或相关项目代理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处罚、表彰表扬及奖励等信用信息,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权责认定后,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元市)”(网址:http://www.gyggzyjy.cn/)交互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向社会公开。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要探索建立“黑名单”制度,并负责管理和公开工作。
第四条 下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息应当主动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显著位置予以公开,并实行动态调整,确保线上线下信息内容准确一致。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约等信息都应向社会公开。
(二)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及更正事项、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及履约验收等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以及交易主体信息。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交易主体信用等信息。
(四)矿业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出让公告、审批结果信息、项目信息、成交结果、交易主体信用等信息。
(五)国有产权交易领域。除涉及商业秘密外,主要公开产权交易决策、交易公告、成交公告等信息。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息。
第五条 坚持将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相结合,全县各级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开发建设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元市)”进行对接,实时同步交换共享信息,并由该平台交互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向社会公布。同时,积极利用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等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开展在线服务,提升用户体验。
第六条 行业法律法规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基本信息、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等信息公开时限有明确规定的,在规定时间内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其他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剑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履职尽责,有效发挥职能职责,切实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全面抓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管办)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对相关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作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和相关工作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公管办负责解释。今后,如有权机关另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附件:剑阁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息主动公开目录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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