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剑阁县公兴集镇开发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该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一、房屋征收的目的
剑阁县公兴集镇规划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房屋征收范围
(一)公兴镇场镇道路地块位于公兴镇卫星街,范围为东至长兴街,西临卫星街,南至任锦武住宅,北至市场街。规划用地面积53.78平方米。
(二)公兴镇小学校地块位于公兴镇,范围为东临大桥社区,西至卫星街,南至公兴小学,北临文化街,规划用地面积492平方米。
三、房屋征收部门
剑阁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剑阁县公兴镇人民政府。
五、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自实施补偿签约之日起30日内。
六、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有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剑阁县公兴集镇开发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7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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