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司法局关于《剑阁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首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12-17    浏览量:次    来源:剑阁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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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提高公共服务效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决定对县本级政务服务所涉的51项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剑阁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首批)(详见附件)予以公告。



剑阁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17日


附件:

剑阁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首批)

序号

主管部门(单位)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

效力

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1

县教育局

民办学校设置审批中校长任职资格证明

民办学校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法律

县教育局

教育行政部门、原工作单位

2

县民政局

住所使用权证明

社会组织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八条

行政法规

县民政局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

3

县司法局

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八条第一款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县司法局

公安部门

4

县司法局

未被开除公职或被开除公职已满五年的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9号)第八条第二款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县司法局

原工作单位

5

县司法局

无故意犯罪或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公证员执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条第二项

法律

县司法局

公安部门

6

县司法局

符合公证员任职条件的学历、工作经历及职务证明

公证员执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九条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

法律、部门规章

县司法局

原工作单位

7

 

县司法局

原所在公证机构出具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法律

县司法局

原工作单位

8

县司法局

年度财务审计证明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法律、部门规章

县司法局

会计事务机构

9

 

县司法局

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证明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法律、部门规章

县司法局

司法行政部门

10

县司法局

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法律、部门规章

县司法局

保险机构

11

县司法局

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法律、部门规章

县司法局

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

12

县司法局

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证明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法律、部门规章

县司法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3

县司法局

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法律、部门规章

县司法局

司法行政部门

14

县司法局

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法律、部门规章

县司法局

律师协会

15

县人社局

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明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第四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

县社保局

法院、审计、仲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16

县人社局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证明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三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

县社保局

医疗机构

17

县综合

执法局

本人困难证明或残疾证明

临时便民服务摊点设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县综合执法局

民政部门

18

县住建局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证明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八条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2019版)基本规定第6条

部门规章

县住建局

勘察、设计等单位

19

县住建局

环卫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备案证明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八条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2019版)基本规定第6条

部门规章

县住建

勘察、设计等单位

20

县住建局

建设项目立项批准证明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三条

部门规章

县住建局

发展改革部门

21

县住建局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证明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

县住建局

城乡规划部门

22

县住建局

社保证明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认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号令)第八条

部门规章

县住建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3

县住建局

收入情况证明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认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号令)第八条

部门规章

县住建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4

县住建局

住房情况证明、住房保障情况证明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认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号令)第八条

部门规章

县住建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5

县住建局

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证明

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法律、部门规章

县住建局

勘察、施工等单位

26

县住建局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证明

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法律、部门规章

县住建局

勘察、施工等单位

27

县交通局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十三条

部门规章

县交通局

不动产管理部门

28

县交通局

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十三条

部门规章

县交通局

不动产管理部门

29

县交通局

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

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十三条

部门规章

县交通局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30

县交通局

教学车辆购置证明

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十三条

部门规章

县交通局

市场监督部门

31

县交通局

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十三条

部门规章

县交通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2

县水利局

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证明

建设项目依据、基本情况和利害关系地区、行业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六条

法律、部门规章

县水利局

发展改革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地区、行业主管部门

33

县水利局

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水政(1992)7号)第五条

法律、部门规章

县水利局

发展改革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地区、行业主管部门

34

县水利局

采砂单位身份证明

河道采砂许可

《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县水利局

市场监管部门

35

县水利局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证明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材料符合审批要求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水利部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办政法〔2017〕10号)及《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

行政法规、部门规范性文件

县水利局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36

县水利局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选址审查意见证明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需载入项目选址情况和有关部门审查意见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附录“一、总论”3.项目选址状况、有关部门审查意见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流域管理机构、县水利局

城乡规划、发展改革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

37

县水利局

取水许可证核发证明

建设项目已批准、核准、计量设施符合法规要求、取水闸坝具有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流域管理机构、县水利局

发展改革、经信、市场监管或计量认证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38

县文旅体局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七条

部门规章

县文旅体局

院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9

县文旅体局

营业执照证明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七条

部门规章

县文旅体局

市场监管部门

40

县文旅体局

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证明

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第十条第二款

部门规章

县文旅体局

宾馆饭店

41

县卫生

健康局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经历和工作年限证明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首次申报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19年2月28日修订)第十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9〕297号)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

县卫生健康局

医疗机构

42

县林业局

林权证明

林木采伐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八条

法律

县林业局

自然资源等部门

43

县林业局

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

法律

县林业局

自然资源等部门

44

县林业局

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

法律

县林业局

银行

45

县医保局

退休审批证明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趸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法律

医保经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46

县医保局

异地安置认定证明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医保备案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

医保经办机构

公安部门

47

县医保局

长期居住认定证明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部门规范性文件

医保经办机构

公安部门

48

 

县医保局

异地工作证明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部门规范性文件

医保经办机构

工作单位

49

县医保局

意外伤害就医证明

门诊费用报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五十四条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9号)

法律、部门规范性文件

医保经办机构

救治医疗机构、交通管理部门、法院

50

县医保局

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支取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6号)第五条、第六条

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

医保经办机构

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法院

51

县发改局

近3个月50万以上银行存款证明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八条

行政法规

县发改局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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