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普安镇临时生产资料综合市场片区改造项目拟征收范围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12-21    浏览量:次    来源:剑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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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通〔2021〕16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8〕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普安镇临时生产资料综合市场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拟征收范围位于普安镇城北路,东临双剑村一组,西临双剑村一组,南至中石油剑阁公司,北临双剑村一组,规划用地面积约22.21亩(详见附件)。

二、征收主体

本次征收主体为县人民政府,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具体负责,普安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三、征收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8〕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剑阁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剑委办〔2017〕82号)等相关规定。

四、禁止实施的行为及法律后果

自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不得转让、分割房地产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申请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一)房屋转让、分割、赠与;

(二)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四)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剑阁县普安镇C-06-10、C-09-03地块征拆范围图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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