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府通〔2021〕16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8〕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普安镇临时生产资料综合市场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拟征收范围位于普安镇城北路,东临双剑村一组,西临双剑村一组,南至中石油剑阁公司,北临双剑村一组,规划用地面积约22.21亩(详见附件)。
二、征收主体
本次征收主体为县人民政府,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具体负责,普安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三、征收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8〕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剑阁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剑委办〔2017〕82号)等相关规定。
四、禁止实施的行为及法律后果
自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不得转让、分割房地产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申请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一)房屋转让、分割、赠与;
(二)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四)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剑阁县普安镇C-06-10、C-09-03地块征拆范围图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0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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