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已失效)

发布日期:2021-12-21    浏览量:次    来源:剑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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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通〔2021〕17号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环境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及时间

(一)禁止燃放区域。

1.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军事禁区和军事管制区。

3.医院、教育、学校、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科研机构和文物保护单位。

4.水、电、燃气等能源动力设施,天然气管道、输变电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员聚集公共场所。

6.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地下通道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7.建筑物公共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等位置。

8.下水道、污水井盖、垃圾桶(箱)、化粪池等设施。

9.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10.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

11.下寺镇修城坝全域。

12.其它依法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禁止燃放时间。

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

(一)限制燃放区域。

下寺镇除修城坝之外的城区、普安镇集镇规划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范围。

(二)限制燃放时段。

每年农历除夕和正月初一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段。在限制燃放时段允许在下寺镇龙江大道小广场以及普安镇东门桥河坝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三、其他事项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辖区单位和个人遵守烟花爆竹禁止、限制燃放的规定。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只允许燃放标注为个人燃放(C、D类)的烟花爆竹。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在禁止、限制燃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分级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焰火燃放许可。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举报烟花爆竹违法违规及犯罪行为。凡举报查证属实的,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举报电话:剑阁县公安局0839-5208110,剑阁县应急管理局0839-6600965)。

四、违反本《通告》的处罚

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应急、综合执法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0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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