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卫生健康局对县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第77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2-01-27    浏览量:次    来源:剑阁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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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菊梅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大力宣传国家放开二孩和三孩生育政策的建议》(第77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相关条例支撑

根据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中关于二孩三孩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四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婚前保健和孕前保健制度。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生育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生育假、护理假待遇落实。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托育机构负责人和保育人员岗位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培训。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才。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二、我县具体措施

由我局牵头,通过会议、广播、标语、显示屏和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加强了对国家放开二孩和三孩生育政策的大力宣传。目的是要让广大群众知晓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相关政策,鼓励适龄群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为缓解老龄化趋势作出努力。目前,二孩和三孩生育政策已家喻户晓,群众熟知。

我县在2021年初印发了《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阁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到2025年,一是县城主城区建成3-5家标准化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其中不少于1家的公立机构。二是力争在居住小区或工业园区新建时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三是老城区(普安镇)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四是武连、开封、元山、公兴、白龙、鹤龄等人口较多的乡镇至少建立1家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托位不少于50个。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的工作目标。

截至目前,全县已投入使用的托幼机构(蒙乐奇)托位为80位,地址:沙溪坝佳园广场,在建中的(幸福城堡)下寺镇修城坝怡品景苑,托位为80位,即将投入使用。

三、下一步打算

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国家相继开放二孩、三孩生育政策,备受国人关注,但二孩、三孩政策的开放,国家、省、市层面均未出台相应的生育奖励政策,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县将结合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相应的生育奖励政策来提升生育意愿。




剑阁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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