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县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第91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2-01-27    浏览量:次    来源:剑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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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锦志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加大对乡镇城乡环境治理经费投入力度的建议》(第91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201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财政增加状况逐年增加”的规定,乡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经费投入应当由县财政列入乡镇的年度预算。因我县财力不足,2021年县财政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方面仅预算生活垃圾处理费500万元(其中:中心集镇约12万元、一般建制镇约8万元、乡约7万元),其余经费靠争取一些专项项目资金,投入确实不足。为此,我局一是将积极向县委和县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作好汇报,配合各乡镇最大限度争取县财政增加预算,加大投入;二是加强国家和省财政投资政策研究,找准投资方向,积极对接协调,加大项目资金争取力度,力争更多更大项目及资金落地剑阁,以加大乡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经费投入力度,推动乡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再上台阶。

祝您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剑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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