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农业农村局对县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12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2-01-29    浏览量:次    来源:剑阁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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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智天委员、杜佳洁委员、梁琪婧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促进科学技术在乡村振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建议》(第12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剑阁县农业产业化科研项目清单发布制度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毋庸置疑。我局认为,社会进步在于分工合作,就县一级农业科学技术应用的需求方来讲,主要的是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花大力气开展自主科学研究难度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培育创新主体,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的创新机制,强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企业创新能力,建立创新平台,加强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研发,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生物种业、智慧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绿色农业投入品等领域创新,建设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推动农业农村创新驱动发展。”第十七条:“国家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促进建立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激励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鼓励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科技人员等创新推广方式,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也就是说,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机制是我县产业发展比较合适的选择路径,县级发布农业产业化科研项目清单没有必要。

二、关于制订培育民营科研组织计划

培育民营科研组织重点不是为了完成科研项目清单任务,而是立足于产业发展实际,开展应用研究,否则没有需求的研究是毫无价值的。在这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已经有比较全面的制度安排。目前该法正在进行第二次修订征集意见中,相信修订之后将会有更为完善的制度安排,会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落实。

三、关于建立民营科研基地建设运行项目对接机制

(一)关于建立科研基地建设用地对接机制。建设用地审批是自然资源部门。国家、省相关部门已出台系列政策,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2020年2月28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3号)、2021年1月28日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都做了具体细致的规定。

(二)关于建立科研项目申报对接机制。科研项目申报有明确的县级主管部门,具体是由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负责。

三)关于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对接机制。这一点很重要也很实际。目前我局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是围绕具体项目的全产业链发展,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高素质农民培训,遍邀行业领域内的专家授课;二是围绕产业发展龙头企业主体需求,开设专门的个性化高素质农民培训专班;三是在主体资源申报的基础上,积极推荐县内业主参加市、省、部高素质农民培训调训。同时,每年根据部省发布的农业主推技术,结合本县产业发展实际,推介、宣传、培训农业主推技术,并在重点产业、优势特色产业集中发展区,建立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实地展示示范培训主推技术。实践中,个别主体有特别技术需求的,可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对接。

感谢你们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关注支持。

剑阁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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