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府复决字〔2022〕1号
申请人:梁某某
被申请人:下寺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行为违法,于2022年1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1年11月5日,我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对我房屋进行调查的结果或者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材料”,后经EMS物流查询得知被申请人已于2021年11月8日签收该申请书,但自签收至今未就该申请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未依照法定期限,超过20个工作日仍未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属行政不作为,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公开申请表》、邮政信封及物流查询截图等证据材料复印件,用以证明自己的请求和主张。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家六人的拆迁安置补偿情况,双方已按照自愿、合理、合法的原则履行完毕。现申请人申请对其房屋进行调查的结果或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材料公开不属于我镇的职责范围。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剑门新区拆迁安置协议》《剑门新区拆迁安置补充协议》《剑门新区拆迁安置人口及安置方式认定表》《剑门新区拆迁安置户安置还房申请》《剑门新区农房拆迁安置房选房申请表》、申请人农商银行卡信息、《统建还房安置协议书》《房屋面积补差价款结算通知单》等证据材料,用于证明自己的主张。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5日,申请人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邮件号:1177003354371)向被申请人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调查的结果或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材料”。根据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邮件查询,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8日签收。直至本机关受理本案,被申请人未就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进行答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答复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具有应答义务,即无论行政管理职能是否履行完毕、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属于公开范围、是否应由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公开,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均有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答复的职责。被申请人2021年11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其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逾期未答复的行为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答复,不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申请人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1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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