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府通〔2022〕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严格耕地保护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严厉打击新增违法占用耕地“惊雷”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在农用地上建的房屋(包含住宅、公共管理服务类、产业类),一律必须立即停止建设行为,维持现状。对自2020年7月3日以来顶风作案的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零容忍”,一律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依据实际情况予以拆除或没收。
二、违法占地当事人要认清形势,不得心存侥幸、等待观望,要主动自行拆除违建房屋,并将拆除后的建筑设施和建筑垃圾彻底清除,恢复地貌达到耕种条件。
三、违法当事人是党员、村(社区)干部、国家工作人员的,要发挥带头作用,主动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貌。凡整改不力的,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责问责。
四、凡破坏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一般耕地10亩以上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当事人必须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对非法占用的耕地复耕复垦。
五、凡未履行土地规划报批报建相关手续的,供电部门不得给予接电供电。
六、凡期限内未拆除的违法建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对于恶意抗法的,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七、凡拒绝纠正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人员,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支持、参与、包庇、纵容、串通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从严从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八、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是严控新增违法占地的主要责任人,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基层自然资源所要发挥好初始管控作用,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对视而不见、置之不理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责问责。
九、广大干部群众、企业业主、施工单位要切实增强依法依规使用土地的自觉性,让自然资源资产持续为县域经济社会良性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剑阁县自然资源局,0839-6601512。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