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阁县粮食预警与应急预案的通知
剑府办发〔20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剑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剑阁县粮食预警与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日
剑阁县粮食预警与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粮食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和《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广元市粮食应急预案》《剑阁县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县内粮食供应关系突变,在较大区域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第三条 根据四川省粮食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的要求,以及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危害程度、政府处置能力等因素,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从低到高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级。
(一)一般粮食应急状态
本县主要粮食品种(大米或面粉,下同)在2—3个中心场镇政府驻地出现应急状态,并可能引发本辖区及邻近乡镇出现粮食市场波动,需要县政府进行处置的情况。
(二)较大粮食应急状态
本县主要粮食品种在5—6个中心场镇政府驻地出现应急状态,已经引发本辖区及周边地区出现粮食市场波动,以及需县政府采取应急措施处置的情况。
(三)重大粮食应急状态
在人口密集的新老县城(含普安镇、下寺镇,下同)或者本县8个以上中心场镇政府驻地出现粮食应急状态,需要县政府处置的情况。
(四)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态
全县、全市、全省、全国范围内粮食供应紧张,已超过县、市政府处置能力,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处置的情况。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第五条 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粮食工作领导负责制的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当出现区域性粮食供求紧张时,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承担责任,迅速采取应急措施稳定市场,确保社会稳定。
(二)科学检测、预防为主
各乡镇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要有防范突发公共事件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三)及时反应、果断处置
县域内一旦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各相关单位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坚持职责明确、配合密切、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纪律严明、规范有序、有效运转的原则,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有效应对突发情况。
(四)整合资源、信息共享
要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并加强合作与协调,以充分发挥各部门和各种资源的整体应对效能,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六条 县粮食应急指挥机构
(一)成立剑阁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
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成立剑阁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粮食应急工作,由县政府分管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副县长任总指挥长,县政府办主任、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任副总指挥长,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经信科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经合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剑阁调查队、农发行剑阁县支行等有关负责人组成。根据应急情况适时增加相关单位。
(二)县指挥部主要职责
1.坚定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决策部署以及国家、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负责全县粮食应急工作。
2.根据全县经济运行状况和粮食市场形势,做好粮食市场跟踪监测,判断粮食应急状态,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相关建议,经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3.对有关部门和乡镇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根据应急状态,必要时予以协调。
4.及时向县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全县粮食应急保障情况。
5.完成县委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日常粮食应急联络工作,监控粮食市场,收集和传递相关信息。根据粮食市场动态,向县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和建议。及时收集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各种信息和各单位工作动态报县政府和指挥部。
2.按照县指挥部指示,协调各成员单位及乡镇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相关文件和信息简报。
4.协同有关部门和乡镇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对市场行情进行监测和分析预测,提出预警建议;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保障工作;完善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
2.县商务经合局: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加工及进口工作,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
3.县委宣传部:负责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正确引导舆论。
4.县政府办: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
5.县经信科局:负责电力调度,确保应急粮油加工和供应环节的用电需要。
6.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7.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应急预案时,由县级财政承担的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8.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调度应急运力,做好应急粮食的运输组织和协调,保障运输道路畅通。
9.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滑坡。
10.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和救灾物资发放,检查指导协调县粮食应急预案修订、培训、演练等工作,必要时参与突发事件粮食应急的现场指挥协调工作。
11.县审计局:负责对应急经费开支的审计工作。
12.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粮食市场和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以及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违法经营行为。
13.县统计局、剑阁调查队: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14.农发行剑阁县支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5.其他有关成员单位在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应急工作。
第三章 预警监测
第七条 市场监测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合局负责建立全县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县内粮食市场供应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时及时上报。
第八条 应急报告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粮食生产,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三)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制定应急措施,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九条 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县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应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报县政府批准后,启动本应急预案,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粮源动用按照动用当地商品周转库存、县级储备粮、市级储备粮、省级储备粮、向国家申报动用中央储备粮的顺序进行决定。需动用当地商品周转库存粮或动用县级储备粮时由县政府核定。如动用县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级以上储备粮的,由县政府提出申请,县指挥部按照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实施。
(一)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县指挥部必须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县政府上报有关情况(4小时内),请示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在应急状态下,县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必须24 小时值班值守,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向县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
2.动用县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县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
加工供应、市场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 体措施等;
4.其他配套措施。
(二)县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县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向县政府、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向有关单位通报情况。必要时,报经县政府同意,县政府办公室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防止引起恐慌。
2.根据县指挥部的安排,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地点,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报送县指挥部。
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县内可能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时, 可由县政府报请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按照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迅速安排粮食调入。
4.经县政府批准,县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在重点乡镇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第十条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指挥部向县政府提出终止实施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十一条 粮食储备
完善粮食储备制度,确保储备粮规模和必要的商品周转库存,每年对储备粮进行轮换,保证储备粮质量。不断强化应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结合实际优化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存储以口粮为主的储备粮,根据商品粮消费人口的变化,适时增加储备粮数量,同时保留一定数量的可满足应急供应的成品粮库存。
第十二条 粮食风险基金
为做好粮食储备和粮食安全的经济保障,县财政局要确保县级粮食风险基金按年度足额安排到位,充分发挥粮食风险基金对确保粮食生产和市场供给的宏观调控作用。
第十三条 粮食经营者
粮食经营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这是在粮食供应基本平衡、价格基本稳定时,从事粮油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应尽的义务。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应急需要组织、征用社会粮食企业的粮食、加工设施和交通工具等,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第十四条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点,由县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通过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各乡镇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
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由县政府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
根据城镇居民、城乡救济等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必要时可组织安排部分临时销售点作为补充。
第十七条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
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第十八条 保证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给
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的名单,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第十九条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加强县政府及中心场镇政府所在地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条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向上级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信畅通。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一条 评估和改进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预警与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应急经费和清算
(一)县财政局会同有关单位,对应急时动用的商品周转库存粮、储备粮所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二)对应急动用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农发行剑阁县支行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第二十三条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时外购等措施,补足粮食储备,增加商品周转库存粮,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奖励和处罚
(一)对在应急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县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预案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不按照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剑府办发〔2012〕43号印发的《关于印发剑阁县粮食预警与应急预案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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