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部分森林防火行政权力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28    浏览量:次    来源: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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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办发〔202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等法律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县林业局行使的部分森林防火行政权力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自县林业局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行政权力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行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检查

森林防火检查。

二、其他行政权力

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三、行政处罚

(一)对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未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设置防火标志牌,且拒不纠正的处罚。

(二)对在森林公园禁火区吸烟或用火的处罚。

(三)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处罚。

(四)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处罚。

(五)对森林防火期内,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野外生产性用火未采取必要防火措施的处罚。

(六)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七)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八)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九)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十)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十一)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十二)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按照委托范围和法定程序行使上述行政权力,做好森林防火各项工作,确保我县森林资源安全。

附件:行政权力授权委托书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5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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