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4-06    浏览量:次    来源: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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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复决字〔2022〕2号

申请人:刘某,刘某,彭某某

被申请人:开封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开封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进行信息公开,于2022年2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于2022年3月3日向本机关提交了补正资料,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责令被申请人开封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进行信息公开。

申请人称:我们三名申请人均在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开封镇白兔村拥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目前,因当地开展拆迁项目,申请人前述房屋及所在地块被纳入征拆范围。

2022年1月11日,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快递的方式向开封镇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便了解更多征拆项目相关情况,2022年1月15日,开封镇人民政府已签收前述申请,然而,截止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仍未对该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任何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现被申请人既未作出答复,亦未告知延长答复期限,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居民身份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行政复议申请补正说明》、邮政快递单及物流查询截图等12份证据材料,用以证明自己的请求和主张。  

 被申请人称:我府在接到刘某等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虽未书面答复,但积极联系刘某等三人与其当面解释答复,并将答复意见由村支书代为送达申请人手中。而且答复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在充分调查取证后作出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规定,刘某等三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剑阁县开封镇白兔村集体土地征拆项目属于国家保密项目,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具体情况建议向广元市剑阁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咨询。综上所述,我府已按程序明确给予答复。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信息公开答复书签收单》及申请人签收图片等5份证据材料,用于证明自己的主张。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11日,刘某等三人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邮件号:1096208829335)向开封镇人民政府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开封镇白兔村集体土地涉及征收项目的下列文件:1、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征地批复、征收红线图、勘测定界图; 3、“一书四方案”,即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4、《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该两公告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送达证明文件、组织听证情况说明; 5、房屋及附属物的入(分)户调查表、丈量表、登记表、评估表(评估报告);6、征地拆迁指挥部组建单位、组成人员;7、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社会保障费资金到位证明;8、征收安置补偿费用发放、使用情况说明。”根据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邮件查询,开封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1月15日签收。开封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3月15日向申请人刘某等二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2年3月16日向彭某某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开封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1月15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2年3月15日、3月16日分别向申请人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答复期限明显超出上述法律规定的期限。

综上所述,开封镇人民政府对刘某等三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超过法定期限,程序违法,但因其已向申请人作出答复,本机关不再责令开封镇人民政府重新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开封镇人民政府逾期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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