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提交资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书请用黑色签字笔或墨水笔签字,日期请统一填写提交申请书当天的日期)(参考格式见附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法人或其他组织: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2.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三)委托代理资料
如有委托代理人,需提交委托代理资料。
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律师所公函原件、律师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如同一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代表人需提供所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书面的推选证明。
(四)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确认、处罚等行为的有关证照、决定书、通知书、批文、复函等或证明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必要证据资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五)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
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等、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六)其他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二、提交申请方式
(一)当面提交
地址:剑阁县司法局二楼行政复议与应诉股,联系方式:0839-5208080
(二)邮寄提交
注明“行政复议申请资料”字样,收件人:剑阁县司法局,地址:剑阁县下寺镇隆庆街2号,联系方式:0839-5208080
附件:行政复议申请书(参考格式)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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