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剑府通〔2022〕22号

发布日期:2022-05-18    浏览量:次    来源: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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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通〔2022〕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剑阁县2021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2〕496号)批准,需征收剑阁县下寺镇清江社区五组集体土地1.8189公顷、下寺镇翰林社区三组集体土地0.1113公顷、姚家镇向阳社区一组集体土地0.0074公顷、姚家镇团结村五组集体土地0.0982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2〕496号。

(三)批准时间:2022年4月6日。

二、批准用途

剑阁县2021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为基础设施开发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和地类

单位:公顷

被征地所有权人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剑阁县

乡(镇)

社区

小计

耕地

林地

其他农用地

下寺镇

清江社区五组

1.8189

1.8103

0.4965

1.2006

0.1132

0.0086



翰林社区三组

0.1113

0.1113

0.0938


0.0175



姚家镇

向阳社区一组

0.0074

0.0074


0.0074




团结村五组

0.0982

0.0982


0.0982




集体土地小计

2.0358

2.0272

0.5903

1.3062

0.1307

0.0086


国有土地小计

0.2770






0.2770

合计

2.3128

2.0272

0.5903

1.3062

0.1307

0.0086

0.2770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以及原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执行广元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国土资函〔2014〕32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人员的安置途径

因土地征收而失地的农民,按政策规定纳入社会保障安置;征地涉及的农房拆迁安置,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

特此公告。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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