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府通〔2022〕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剑阁县2021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2〕496号)批准,需征收剑阁县下寺镇清江社区五组集体土地1.8189公顷、下寺镇翰林社区三组集体土地0.1113公顷、姚家镇向阳社区一组集体土地0.0074公顷、姚家镇团结村五组集体土地0.0982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2〕496号。
(三)批准时间:2022年4月6日。
二、批准用途
剑阁县2021年第6批次建设用地为基础设施开发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和地类
单位:公顷
被征地所有权人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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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 |
乡(镇) |
社区 |
小计 |
耕地 |
林地 |
其他农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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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寺镇 |
清江社区五组 |
1.8189 |
1.8103 |
0.4965 |
1.2006 |
0.1132 |
0.00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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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翰林社区三组 |
0.1113 |
0.1113 |
0.0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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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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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家镇 |
向阳社区一组 |
0.0074 |
0.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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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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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结村五组 |
0.0982 |
0.0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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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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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小计 |
2.0358 |
2.0272 |
0.5903 |
1.3062 |
0.1307 |
0.00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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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小计 |
0.27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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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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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2.3128 |
2.0272 |
0.5903 |
1.3062 |
0.1307 |
0.0086 |
0.2770 |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以及原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执行广元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国土资函〔2014〕32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人员的安置途径
因土地征收而失地的农民,按政策规定纳入社会保障安置;征地涉及的农房拆迁安置,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
特此公告。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6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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