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日期:2022-07-19    浏览量:次    来源:剑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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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通〔2022〕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剑阁县2021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2〕6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剑阁县2021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2〕69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剑阁县2022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2〕75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剑阁县2022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2〕752号)批准,现需征收剑阁县下寺镇下寺社区3组集体土地0.1785公顷、清江社区1组集体土地1.0030公顷、清江社区2组集体土地1.4077公顷、翰林社区2组集体土地0.3738公顷、翰林社区3组集体土地0.0303公顷、翰林社区4组集体土地0.1839公顷,普安镇田家村6组集体土地0.1000公顷、星光村一组集体土地0.2474公顷、城北村二组集体土地0.0581公顷,白龙镇红岩村8组集体土地0.1034公顷,龙源镇九龙村一组集体土地0.3029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2〕643号、川府土〔2022〕692号、川府土〔2022〕751号、川府土〔2022〕752号。

(三)批准时间:2022年5月7日、2022年6月7日。

二、批准用途

广元市剑阁县2021年第2批次、2021年第7批次,2022年第1批次、2022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和地类

2021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                                                单位:公顷

被征地所有权人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剑阁县

乡(镇)

社区

小计

耕地

林地

其他农用地

下寺镇

翰林社区

二组

0.3738

0.2833

0.2766


0.0067

0.0905


三组

0.0303

0.0266

0.0256


0.0010

0.0037


四组

0.1839

0.1839

0.1839





下寺社区

三组

0.1785

0.1512

0.1512



0.0273


集体土地小计

0.7665

0.6450

0.6373


0.0077

0.1215


国有土地小计

0.5985






0.5985

合计

1.3650

0.6450

0.6373


0.0077

0.1215

0.5985


2021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                                                   单位:公顷

被征地所有权人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剑阁县

乡(镇)

小计

耕地

林地

其他农用地

龙源镇

九龙村

一组

0.3029

0.3029

0.2128

0.0506

0.0395



合计

0.3029

0.3029

0.2128

0.0506

0.0395





2022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                                                   单位:公顷

被征地所有权人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剑阁县

乡(镇)


小计

耕地

林地

其他农用地

白龙镇

红岩村

八组

0.1034

0.1034

0.1034





普安镇

田家村

六组

0.1000

0.1000


0.1000




合计

0.2034

0.2034

0.1034

0.1000





2022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                                                  单位:公顷

被征地所有权人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剑阁县

乡(镇)

社区/村

小计

耕地

林地

其他农用地

下寺镇

清江社区

一组

1.0030

0.8678

0.6925


0.1753

0.1352


二组

1.4077

0.0326

0.0254


0.0072

1.3751


普安镇

星光村

一组

0.2474

0.2474

0.0189

0.2285




城北村

二组

0.0581

0.0043

0.0036


0.0007

0.0538


合计

2.7162

1.1521

0.7404

0.2285

0.1832

1.5641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原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执行广元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国土资函〔2014〕32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人员的安置途径

因土地征收而失地的农民按政策规定纳入社会保障安置,征地涉及的农房拆迁安置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

特此公告。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5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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