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府通〔2022〕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剑阁县2022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2〕810号)批准,决定征收剑阁县普安镇五星村一组集体土地18.5007公顷、普安镇五星村二组组集体土地9.2951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2〕810号
(三)批准时间:2022年6月24日
二、批准用途
广元市剑阁县2022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和地类
2022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
单位:公顷
被征地所有权人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剑阁县 |
乡(镇) |
社区 |
小计 |
耕地 |
林地 |
其他农用地 |
|||
普安镇 |
五星村一组 |
18.5007 |
17.9974 |
8.3855 |
7.6328 |
1.9791 |
0.5033 |
|
|
五星村二组 |
9.2951 |
9.2574 |
5.1830 |
3.0646 |
1.0098 |
0.0377 |
|
||
合计 |
27.7958 |
27.2548 |
13.5685 |
10.6974 |
2.9889 |
0.5410 |
|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 <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以及《关于公布执行广元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国土资函〔2014〕32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人员的安置途径
因土地征收而失地的农民,按政策规定纳入社会保障安置;征地涉及的农房拆迁安置,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
特此公告。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8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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