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日期:2022-08-18    浏览量:次    来源:剑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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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府通〔2022〕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剑阁县2022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2〕810号)批准,决定征收剑阁县普安镇五星村一组集体土地18.5007公顷、普安镇五星村二组组集体土地9.2951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2〕810号

(三)批准时间:2022年6月24日

二、批准用途

广元市剑阁县2022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和地类

2022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

单位:公顷

被征地所有权人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剑阁县

乡(镇)

社区

小计

耕地

林地

其他农用地

普安镇

五星村一组

18.5007

17.9974

8.3855

7.6328

1.9791

0.5033


五星村二组

9.2951

9.2574

5.1830

3.0646

1.0098

0.0377


合计

27.7958

27.2548

13.5685

10.6974

2.9889

0.5410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 <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以及《关于公布执行广元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国土资函〔2014〕32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人员的安置途径

因土地征收而失地的农民,按政策规定纳入社会保障安置;征地涉及的农房拆迁安置,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

特此公告。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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