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剑阁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30    浏览量:次    来源: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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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剑府发〔202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剑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剑阁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6日

剑阁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规范生活垃圾收费行为,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和《广元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广府发〔2021〕8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剑阁县范围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的收费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在县城及乡镇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镇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不包括垃圾清扫)。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在剑阁县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生活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商业摊点和城镇居民(包括暂住人口)等应当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统一征收、专户管理、政府分配”的原则,收费标准根据物价指数和处理成本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发改(物价)部门会同税务等部门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并依法举行价格听证,收费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税务部门负责收取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属市政公用设施,垃圾处理所需费用由公共财政开支,不收取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

(一)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收取,或者由税务部门委托相关部门(单位)代收。除财政预算部门以外被委托部门(单位)代收手续费按实际收费金额的5%计算。

(二)对不同收费对象可采取不同的收费方式分类收取:

1.城镇居民(含乡镇)按户计收,委托自来水公司代收,住建、水利部门负责协助收缴;

2.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税务部门按年度征收。各单位按照上年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含临聘人员)及剑发改〔2022〕2号文件规定的征收标准,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自主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定期向财政、环卫部门反馈收费信息,由财政部门牵头,税务、环卫部门配合,对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的单位进行督促。未纳入财政预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税务部门收取;

3.有固定经营性场所的农贸市场、餐饮行业、文化娱乐等各类商贸服务营业场所按营业面积计收,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助核算缴费基数,由税务部门征收或委托相关部门(单位)代收;

4.无固定经营性场所的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按摊位个数计收,露天展(促)销或经批准在广场、街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按营业面积计收,露天演出按演出场次计收,由税务部门委托综合执法部门代收;

5.厂矿、企业、部队、车站等按上年末实际在册人数(含临聘人员)计收,由税务部门征收或委托相关部门(单位)代收;

6.单位和个人自行将生活垃圾运送到生活垃圾处置场的,按垃圾量计收,由税务部门委托环卫部门代收;

7.各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属地原则,由税务部门委托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代收。

除以上涉及单位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收取,或者委托相关部门(单位)代收。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统一由环卫部门进行有偿清运处理,乡镇生活垃圾统一由乡镇政府进行有偿清运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生活垃圾有偿清运处理工作。各机关、事业单位、厂矿、企业、医院、学校、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自备与环卫车辆配套的垃圾容器,并负责垃圾容器的维修更换和卫生保洁,确保设施干净整洁。

第十条  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使用财政票据,全额纳入县财政,专项用于支付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税务部门及其代收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按规定标准征收,保证垃圾处理费按时足额征收,防止重复收费、乱收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履行好协税(费)护税(费)义务,协同做好垃圾处理费收缴管理工作,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严格督办和考核。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义务人或代征部门(单位)未及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催缴,缴纳义务人或代征部门(单位)拒不缴纳的,由税务、环卫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内,中央、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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