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阁县地震应急预案(2022年 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1    浏览量:次    来源: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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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剑阁县地震应急预案(2022年 修订)》

剑府办发〔202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剑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剑阁县地震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6日


剑阁县地震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


目    录


1.总则 4

1.1编制目的 4

1.2编制依据 4

1.3适用范围 4

1.4工作原则 4

2.组织指挥体系及主要职责 5

2.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5

2.2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14

2.3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 14

3.地震灾害分级应对 14

3.1灾害分级 14

3.2应对分级 16

3.3响应分级 16

3.4响应级别调整 18

4.运行机制 18

4.1监测预报与预警 18

4.2信息报告 18

4.3先期处置 19

4.4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 21

4.5应急处置主要措施 26

4.6响应结束 30

4.7恢复与重建 30

4.8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31

4.9毗邻地区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35

5.应急准备与工作支撑 35

5.1预案准备 35

5.2风险评估 36

5.3宣传演练 36

5.4队伍保障 37

5.5物资储备 37

5.6资金保障 38

5.7技术支撑 37

6.附则 38

6.1责任与奖惩 38

6.2监督检查 39

6.3预案管理与更新 39

6.4预案解释 39

6.5预案实施时间 39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系列重要论述,落实国家、省、市、县防震减灾救灾工作要求,健全完善剑阁县防震减灾工作机制,持续深入防范地震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试行)》《广元市地震应急预案(2022版修订)》《剑阁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剑阁县应急委员会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应对突发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对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贯彻“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积极防控地震灾害风险,做好应对突发地震的准备,最大程度减少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优势,不断完善部门间、行业间的协作机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县、乡(镇)党委政府依法分级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1.4.3多级联动、广泛参与

充分发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筹协调作用,突出多层级联动响应,强化县级部门的协作配合,调动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发挥专家和技术队伍作用,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主要职责

2.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是县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下设的专项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在县应急委统筹协调下,建立的常态化组织体系,具体负责指挥和实施全县抗震救灾工作。重特大地震发生后扩大响应,成立临时指挥机构,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

2.1.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常态化组织体系

指挥长:县委副书记、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县长,以及负责公安工作的副县长、公安局长。

副指挥长:县人武部副部长、县政府办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发改局局长、县经信科局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县人武部、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经信科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剑阁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经合局、县文旅体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乡村振兴局、县人防办、县林业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共外事服务中心、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县气象局、县委网信办、县消防救援大队、国网剑阁供电公司、中国移动剑阁分公司、中国联通剑阁分公司、中国电信剑阁分公司负责同志。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可根据抗震救灾实际需要,调整成员单位。

2.1.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抗震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传达贯彻县委县政府、县应急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向指挥部提请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工作建议,具体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防震减灾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等。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设副主任1名,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2.1.3专项工作组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预先设立14个工作组,可根据实际增减、合并工作组或调整工作组成员单位。各工作组组长根据响应等级分别由县领导、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各成员单位结合自身职能职责及本预案明确的工作职责编制预案或工作方案。必要时各工作组成员由相关成员单位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实行集中办公。

(1)综合协调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经信科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局、县统计局、县人武部和灾区乡镇人民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承担指挥部的办公室工作,负责全县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工作;协助指挥长、副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负责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舆)情等信息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承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工作;负责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技术保障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经信科局、县自然资源局、剑阁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和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情监测与研判工作。负责震情速报、烈度速报、余震监测、趋势研判和预警工作;开展震后应急测绘数据支撑工作;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做好灾区气象预警;开展灾区的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监测和防控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水灾等各类次生衍生灾害开展应急排查、应急监测、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专家队伍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指导;负责县内外有关监测研判工作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抢险救援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人武部、县经信科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剑阁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局、县林业局、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人员搜救和灾害抢险。制定抢险救援行动计划,组织各方救援队伍和力量开展人员搜救;指导灾区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工作,负责统筹引导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的动员、组织、派遣和管理工作;组织调用、征用抢险救援装备、设备和物资;负责县内外有关抢险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军队工作组

由县人武部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协调人武部官兵、武警部队和指挥民兵协助地方进行灾情搜集与分析研判,紧急征用管制等应急处置任务;保障军队指挥机构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建立高效快捷运行工作机制;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5)群众安置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科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剑阁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经合局、县文旅体局、县乡村振兴局、县人防办、团县委、保险公司和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定并实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灾后救助和资金物资保障等工作方案;组织疏散、转移和临时安置受灾群众;负责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生活物资供应和生活污水垃圾等处理;负责遇难人员及孤、残人员善后事宜;指导临时安置点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开展房屋建筑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组织金融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6)医疗防疫组

由县卫健局牵头,县人武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经信科局、剑阁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和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制定医疗救治应急救援方案,调配医疗队伍和装备,分配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配合开展生命救援工作;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心理干预和转移护送;开展食品和饮用水源的卫生监督检查、监测和污染防控;开展灾区疫情监测和卫生消杀工作;开展灾后心理干预服务工作;做好灾区医药用品等耗材保障工作;负责县内外有关医疗机构医疗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7)交通运输组

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和灾区乡镇人民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交通道路抢通保畅和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制定救援队伍、设备和物资输送方案;配合开展受灾群众和伤病员的紧急转移;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抢修维护交通设施;组织协调各类运输力量,做好抢险救援队伍、受灾人员、应急救灾物资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的运输工作;负责县内外有关交通设施抢险救援队伍、交通运输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8)要素保障组

由县经信科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商务经合局、县文旅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人防办、县金融工作局、国网剑阁供电公司、中国移动剑阁分公司、中国联通剑阁分公司、中国电信剑阁分公司和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抢修通信、供电、供水、防洪、广播电视和金融服务等设施设备;组织力量开展水、电、煤、天然气、成品油等要素的应急供应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受灾企业应急支取等金融需求;指导开展县政公用基础设施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和排危除险工作;负责县内外有关要素保供以及基础设施抢修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9)治安维稳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司法局、县委网信办和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维稳工作。开展灾区社会治安维稳工作,依法从严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负责灾区指挥场所、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所、避难和临时安置等重要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组织开展重要目标的临时转移、搬迁;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特别是遇难者家属稳定工作;负责灾区治安维稳各类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0)救灾物资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科局、县财政局、县商务经合局、县市场监管局、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和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征用抢险救援应急物资,保障灾区物资供应;组织开展受灾救济救助工作;依法从严加强灾区市场交易监督管理,维护灾区市场经营秩序;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力量后勤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各类慈善机构和社会公益组织规范接收社会捐赠款物,及时做好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视情建立临时接收仓库,按需统一调配发放捐赠款物,为灾区开展捐款捐物活动;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1)宣传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文旅体局、县委网信办和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应对工作。负责抗震救灾期间的震情、灾情、抗震救灾信息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工作;组织开展对灾区群众的防震减灾、卫生防疫、次生地质灾害防范等方面的科普宣传和安全提示工作;做好县内外记者的管理服务工作;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2)灾损评估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经信科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剑阁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经合局、县林业局和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情损失的调查核查评估工作。配合专业队伍开展地震烈度调查;开展灾情调查和跟踪评估;对受灾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对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调查总结,编制调查评估报告;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3)外事协调组

由县公共和外事服务中心牵头,县公安局、县文旅体局、县应急管理局和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涉外相关工作。协调在灾区国(境)外人员的临时安置和通报工作;负责国(境)外救援队伍的接待工作,配合协调国(境)外救援队伍在剑的救援行动;接受国(境)外救灾物资;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4)乡镇指导组

由县发改局牵头,县经信科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经合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林业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参与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提出抗震救灾对策建议;传达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示;指导乡(镇)做好地震灾害趋势研判,确定并实施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复工复产复学相关工作,及时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造成人员死亡或其他灾害损失时,成立“剑阁县+发震时间(月日)+震级值+地震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长由相关县领导担任。

2.3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

挥部。

3.地震灾害分级应对

3.1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县内重要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县内其他地区发生7.5级以上地震,或毗邻地区发生8.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2)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县内重要地区发生6.0-6.9级地震、县内其他地区发生6.5—7.4级地震,或毗邻地区发生7.0-7.9级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3)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县内重要地区发生5.5—5.9级地震、县内其他地区发生5.5—6.4级地震,或毗邻地区发生6.0-6.9级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4)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县内发生4.5—5.4级地震,或毗邻地区发生5.0—5.9级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县内重要地区是指震中位于县主城区、重点乡镇或重点部位(重点部位:桥梁、隧道、车站、水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等);毗邻地区是指震中距县辖区边界200千米以内的地区。

3.2应对分级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县人民政府开展先期处置,报请市人民政府应对。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应对。

3.3响应分级

县级层面响应分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灾情,综合研判确定是否启动响应和响应级别。各乡(镇)结合灾情实际,根据预案启动响应。

3.3.1一级响应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县级地震灾害一级应急响应:

(1)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

(2)县内重要地区发生5.5级以上地震,县内其他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或毗邻地区发生6.5级以上地震。

(3)速报地震烈度VII度以上烈度区域大于50平方千米。

(4)发生社会关注度较高、危害较大的地震灾害。

一级响应由县抗震办提出启动建议,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并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3.3.2二级响应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县级地震灾害二级应急响应: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

(2)县内重要地区发生5.0-5.4级地震,县内其他地区发生5.5-5.9级地震,或毗邻地区发生6.0-6.4级地震。

(3)速报地震烈度VI度以上烈度区域大于50平方千米。

二级响应由县抗震办提出启动建议,报指挥长同意,并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抗震办)报告,启动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3.3.3三级响应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县级地震灾害三级应急响应:

(1)县内重要地区发生4.5-4.9级地震,县内其他地区发生5.0-5.4级地震,或毗邻地区发生5.5-5.9级地震。

(2)速报地震烈度V度以上烈度区域大于50平方千米。

三级响应由县抗震办提出启动建议,报指挥长同意,并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市抗震办报告,启动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3.3.4四级响应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县级地震灾害四级应急响应:

(1)县内重要地区发生4.0-4.4级地震,县内其他地区发生4.5-4.9级地震,或毗邻地区发生5.0-5.4级地震。

(2)速报地震烈度IV度以上烈度区域大于50平方千米。

四级响应由县抗震办提出启动建议,报县抗震办主要领导同意,并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市抗震办报告,启动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具体处置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向县抗震办报告应对处置情况。

3.4响应级别调整

启动应急响应后,视情由县抗震办提出调整响应级别的建议,启动应急响应机构宣布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运行机制

4.1监测预报与预警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县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乡镇加强震情跟踪监测、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现场初步核实,并迅速报告县应急管理局。

县、乡镇应充分运用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系统,及时推送地震预警信息。

4.2信息报告

4.2.1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向县抗震办报告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和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县抗震办负责汇总震情信息并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

4.2.2灾情收集与报送

灾情报送程序:地震发生后,灾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迅速将初步掌握的灾情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抗震办)报告。县抗震办在完成灾情收集汇总后报县委县政府并同步报送市抗震办。

灾情报送内容应包含:信息来源、性质、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亡、房屋倒塌损坏、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网上舆情、社会治安稳定和已采取的措施。如灾情重大,确实无法及时获得完整信息时,先报告掌握情况,可调整报告内容,再跟踪续报。

通讯畅通下,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抗震办电话报告时限为30分钟,书面报告时限为1小时。常规通讯中断时,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使用卫星电话、短波电台等可用工具向县抗震办报告灾情,时限为40分钟。孤岛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派人向县抗震办报送信息。

地震发生后,县抗震办在30分钟后,仍不能与震区人民政府取得联系时,县抗震办立即上报市抗震办,并请求给予卫星导航定位、航空遥感、卫星遥感和地理信息等技术支持,并及时报告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由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现场工作组奔赴现场核实情况,靠前指导。

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利、卫生健康、通信和电力等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收集行业灾情报县抗震办。

4.3先期处置

4.3.1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事件

各乡镇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迅速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开展灾情收集和自救互救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及县抗震办报告;组织基层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组织卫生院开展医疗初步救护,组织协调公安交管部门视情进行临时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开放应急物资储备库,接收、调配救援救灾物资;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地),设置临时集中安置点,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协助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志愿者开展支援活动;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

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调度、震情会商和灾情收集,并向市抗震办报告初步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派出现场工作组,查灾核灾,指导和组织乡镇开展前期处置;集结应急队伍,必要情况下,下达救援指令,立即开赴震中或重灾区域开展救援,调配应急物资;开展震情跟踪研判和科普宣传。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按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工作进展并通报县抗震办。

4.3.2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各乡镇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迅速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开展灾情收集和自救互救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及县抗震办报告;组织基层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组织卫生院开展初步医疗救护,组织派出所维护社会治安;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地),设置临时集中安置点,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

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调度和灾情收集,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办报告灾情;派出现场工作组,查灾核灾,指导和组织乡镇开展应急处置;开展震情跟踪研判和科普宣传。

4.4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

4.4.1一级响应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

地震发生后,县抗震办立即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委、县政府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主要工作:

(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初步灾情和先期处置开展情况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市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统一部署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视情请求市级相关部门给予援助。

(2)命令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持续上报灾情,尽快查明救灾需求,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受灾群众安置等工作。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在县行政中心广场或其他临时会议地点(卫星电话:17406541190)召开抗震救灾紧急会议,宣布启动一级响应,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力量,优先开展人员搜救、伤员救治、受灾群众安置等紧急工作,及时开展卫生防疫、次生灾害防范、基础设施抢通抢修等工作。对进出灾区要道实施交通管制。强化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4)向受灾严重地区派出现场指挥部,强化当地地震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能力,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事件。

(5)指挥部会议结束后,立即组织编写抗震救灾工作简报;向社会公布启动一级响应的决定,并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召开第一次新闻发布会并持续动态召开,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

(6)在紧急状况下,立即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装备器材等,并对特定区域实行紧急状态,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措施。

(7)要求轻灾乡镇人民政府稳定社会,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组织救援力量和救灾物资支援重灾乡镇。

在实施和结束上述特别处置措施时,应及时向社会、被征用者、被管制对象等进行公告。紧急状况消除后,及时解除特别处置措施,并对被征用物资、器材的损耗和损毁给予合理补偿。

4.4.2二级响应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

地震发生后,县抗震办立即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委、县政府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主要工作:

(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及时将灾情初判意见和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情况上报市抗震办。

(2)命令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持续收集上报灾情,尽快查明救灾需求,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受灾群众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在县政府一楼应急管理局会议室(联系电话:0839-6600965)召开抗震救灾工作会议,宣布启动二级响应。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组织、调配抢险救援力量,优先开展人员搜救、伤员救治、受灾群众安置等紧急工作,及时开展卫生防疫、次生灾害防范、基础设施抢通抢修等工作。强化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视情安排交通管制工作。

(4)指挥部会议结束后,召开第一次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

(5)向受灾最严重的地区派出现场指挥部,组织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或直接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突发事件。

(6)在紧急状况下,立即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等,并对特定区域实行紧急状态,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措施。

(7)要求轻灾乡镇人民政府稳定社会,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组织救援力量和救灾物资支援重灾乡镇。

在实施和结束上述特别处置措施时,应及时将被征用者、被管制对象等向社会公告。紧急状况消除后,及时解除特别处置措施,并及时对被征用物资、器材的损耗和损毁给予合理补偿。

4.4.3三级响应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

地震发生后,县抗震办立即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工作:

(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及时将灾情初判意见和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情况上报市抗震办。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在县应急管理局(具体地址:县政府一楼,联系电话:0839-6600965)召开抗震救灾工作会议,宣布启动三级响应。命令相关工作组启动运行,组织、调配抢险救援力量优先开展人员搜救、伤员救治、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卫生防疫、次生灾害防范、基础设施抢通抢修等工作。视情向受灾严重地区派出现场指挥部,强化当地地震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能力,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突发事件。

(3)命令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持续收集上报灾情,尽快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灾民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4)及时开展灾损调查评估;强化灾区治安管控,保持灾区社会稳定;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和救灾情况。

(5)要求轻灾乡镇人民政府稳定社会,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组织救援力量和救灾物资支援重灾乡镇。

4.4.4四级响应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

地震发生后,县抗震办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决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指导乡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工作:

(1)县应急管理局按规定上报震情信息至县抗震办,加强震情跟踪监视。

(2)县抗震办第一时间了解灾情,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抗震办报告震情和应急响应基本情况。视情向受灾乡(镇)派出工作组指导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送有关情况。

(3)震区所在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乡镇和相关部门收集核实上报灾情、医疗救护、加强治安管理和做好宣传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向县抗震办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

4.5应急处置主要措施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做好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1)灾情收集与分析研判。综合协调组收集汇总灾区各乡镇政府和各专项工作组灾情信息;技术保障组运用快速评估系统对灾区受灾情况进行快速评估,并实时跟踪灾区地震活动,配合市防震减灾服务中心开展流动监测和加密监测,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和地震宏观微观异常现象,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要素保障组综合运用电力负荷、移动基站退服、通信信号热力图、人口热力图等手段进行辅助判断;交通保障组汇总灾区交通干线设施受损情况,辅助判断灾情。

(2)人员排查搜救。抢险救援组指导灾区党委、政府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开展自救互救;及时调令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安全生产救援队伍,协调县武警中队和民兵,调配大型机械设备、破拆顶撑工具、生命探测仪等专业救援装备,赶赴灾区开展入户排查和人员搜救工作。

(3)医疗救治。医疗防疫组及时组织医疗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协调利用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组织心理咨询专家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4)群众转移安置。群众安置组协助灾区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受灾和受威胁群众转移,鼓励群众投亲靠友,及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安全的集中安置点,并做好安置点的日常管理工作;开展灾区房屋安全鉴定、排危除险工作,为灾区群众返家居住创造条件;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及家属安抚工作。救灾物资组指导灾区政府及时设立救灾物资集中接收点(库),筹集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折叠床、移动厕所等各类生活物资设备,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有保障。

(5)应急交通运输。交通运输组及时对灾区进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清除路障、优先疏通主要交通干道,开辟绿色应急通道,维护交通秩序,保障灾区运输线路通畅。组织抢险抢修队伍赶赴灾区,紧急调拨、租赁、征用各类运输工具。综合调配运力,确保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医疗人员、受灾群众、危重伤员和救灾物资及时进出灾区。

(6)基础设施抢修和保供。要素保障组及时组织各行业抢险保供队伍,指导相关企业抢修供电、通信、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启动应急通信、电力等专项保障预案,组织调集应急通信车、供电车、供水车等,搭建应急通信网络,提供应急供电、供水、供油等要素保障,优先确保重要部门、应急指挥、人员搜救、医疗救治和群众安置需要。尽快恢复灾区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功能,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7)卫生消杀防疫。医疗防疫组及时组织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卫生消杀和疫情防控工作,严防各类传染病等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对灾区饮用水源、食品和药品开展监测、巡查和监督,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制度,根据需要及时开展疫苗接种工作。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排污排泄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8)社会治安保卫。治安维稳组依法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9)次生灾害防治。技术保障组加强余震、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震情、气象变化;加强空气、水源、土壤灾害监测和地质灾害监测及震后排查,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闸站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指导抢险救援组除险加固、消除次生灾害险情,必要时协商群众安置组组织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等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10)烈度评定与损失评估。灾损评估组配合国家、省、市来剑专家组织开展发震构造研究,通过对地震烈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地质灾害和社会影响等进行调查,开展烈度评定;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1)社会力量动员。抢险救援组根据需要,组织动员全县各界群团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有序参加抢险救援工作,统一规范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的申报、派遣和管理服务工作,视情况组织社会力量有序参加群众安置、物资保障等抗震救灾工作。

(12)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宣传报道组按照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及时定期不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序做好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以及后续新闻报道工作。密切关注网上网下舆论动态,做好地震事件有关的舆情引导和监管工作。

(13)涉外事务管理。外事协调组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妥善转移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汇报相关情况;做好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工作的组织管理;组织协调国(境)外救援队申报入境和在灾区开展活动,做好国(境)外捐赠物资款项的接收、管理和社会公开,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

(14)生产生活恢复。乡镇指导组指导受灾企业采取措施减少影响,组织灾区企业恢复生产;帮助灾区恢复正常市场供应,组织灾区群众复工,学生复课;组织、指导灾区党委、政府按相关规定实施救灾救助。

(15)紧急征用管制。在紧急状况下,救灾物资组依法向社会公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等紧急征用急需的物资、器材等,对特定区域实行封闭管理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行临时管制措施,及时发布公告及有关补偿政策。

(16)应急联动。技术保障组按照联动机制,与邻县互通雨情、水情、气象、震情、地质灾害、基础地理、环境污染、应急管理舆情、危险源、应急设施、避难场所、应急力量等信息。根据应急处置救援需求,及时提供应急救援队伍、应急专家、技术骨干、物资装备、应急通信、医学救援、交通运输、能源供应、生活必需品等保障支持。视情况组建联合指挥部,协同指挥处置救援,协商警戒区划定、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协助人员、重要设施设备跨区域转移。

(1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采取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6响应结束

当人员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启动应急响应机构终止响应并向社会公开,由应急救援阶段转入恢复重建阶段。

4.7恢复与重建

4.7.1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市委、市政府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要求,县委、县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委、县政府根据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县委县政府灾后重建规划要求由受灾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4.7.2恢复重建实施

各级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对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4.8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4.8.1临震应急事件的应急处置

(一)临震应急响应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县政府和预报区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立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

(二)临震应急管理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县政府依法发布临震预报,负责组织实施全县临震应急处置工作。

(三)临震应急处置措施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核实、上报地震异常信息,加密地震趋势研判,并与市防震减灾服务中心保持密切联系;县应急管理局对可能发生的灾害情况进行分析预判,及时将研判意见报县委、县政府。

(2)县抗震办负责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指导和督促预报县委县政府做好防震抗震、抢险救援和群众应急疏散等准备。

(3)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剑阁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可能即将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特别是对重要场所、重点地段,以及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区域制定相应对策,采取准备措施。

(4)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国网剑阁供电公司等部门的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县人武部负责协调人武部官兵、武警中队和民兵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5)县交通运输局、县经信科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国网剑阁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制定应急交通、通信、供电、供油、供煤、供气保障方案,加强设施设备安全防护。县经信科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人武部、县商务经合局、县应急管理局做好抗震救灾物资准备。

(6)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文旅体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维护社会稳定。

(7)乡镇政府应急处置措施。根据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做好抢险救援、防震抗震和应急疏散等准备。

(四)临震应急处置结束:

(1)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预报区内受灾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按预案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临震应急自动结束。

(2)当省地震局对预报区作出未来一段时期内无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判断意见后,根据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公告,终止临震应急。

4.8.2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有感地震事件指县内有明显震感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导事件发生地乡镇应对强有感地震事件,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实施本行政区内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县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将震情信息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加强震情跟踪监视。

(2)县抗震办迅速收集当地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视情派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震区的舆情引导工作。

4.8.3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处置

地震谣传事件指某地区出现流传较为广泛的地震谣言,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涉震事件。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督促事件发生地乡镇应对地震谣传事件,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县应急管理局迅速组织对地震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明确事件性质并发布声明,通报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和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

(2)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负责指导事发地乡(镇)党委、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传,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3)如果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宣传、公安、应急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地震谣传影响地区,指导、协助事件发生地乡镇党委、政府开展辟谣维稳工作。

4.9毗邻地区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省内相邻县发生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影响我县时,立即启动我县相应等级地震应急响应,超出县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市人民政府协调支持或组织应对,并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5.应急准备与工作支撑

5.1预案准备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修订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同时督促基层组织、企业、人员密集场所的地震应急预案(工作方案)的编制、修订、备案工作。县级有关部门负责编制、修订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县抗震办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福利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剑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在综合性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内容或制定地震应急预案。重大活动组织方应当在活动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内容或制定地震应急预案。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细化工作流程和任务清单。

5.2风险评估

县人民政府针对本辖区地震风险等级和地震灾害特点,积极开展地震风险评估工作。通过对地震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行风险隐患调查,开展损失模拟评估,查明薄弱环节,掌握风险底数;并将风险评估结果在空间规划、产业布局、城乡建设和应急准备等工作中加以运用,降低风险等级,提高减灾成效。

5.3宣传演练

县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应积极开展地震科普知识宣传活动,按照预案规定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县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抗震救灾综合演练,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积极配合参与。乡镇人民政府和剑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定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逃生避险等演练,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医院、福利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要定期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4队伍保障

县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和完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体系并提供必要支持保障,各涉灾部门应建立和管理本系统、本行业的专业应急队伍,定期开展技能培训,积极参加抢险救援演练,增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依法与驻地武警部队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建立或者与辖区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网格化信息员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并积极组织和发动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群防群治和自救互救工作。

5.5物资储备

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加强应急物资生产、收储、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加强应急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大力推动直升机停机坪建设,保障抗震救灾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供应。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经信科、发改、财政、商务经合、粮食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物资储备,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5.6资金保障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将应急救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资金需求由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本级年度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对受地震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特别困难的乡镇,县级启动响应的,由县应急管理局商县财政局,根据响应级别、灾害程度以及地方财力情况予以适当救灾经费补助,由受灾地政府统筹用于抗震救灾相关支出。

5.7技术支撑

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完善应急指挥系统。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系统,并与县级应急指挥系统互联互通。县人民政府建立能全面反映本地实际的基础数据库,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渠道,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和信息处理方法,建立应急通信网络体系,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应急通信设备,健全上下互通、资源共享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体系。

6.附则

6.1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公民按照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参加抗震救灾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况给予补助。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监督检查

县委、县政府将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按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安排,由县抗震办会同相关单位对本预案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以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完善地震应急准备,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6.3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实施后,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情况开展跟踪分析,并根据实际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6.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抗震办负责解释。

6.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剑阁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剑府办发〔2017〕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应对地震灾害组织指挥体系

2.地震灾害应急响应流程参考图

3.地震灾害分级一览表

4.地震响应分级一览表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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