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府通〔2022〕45号
为加快推动普安工业园区粮食储备库项目建设,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剑阁县2016年第1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6〕747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地类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名称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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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
村 |
组 |
耕地 |
其他农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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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镇 |
中坪 |
一组 |
12.5944 |
4.2107 |
8.2757 |
0.1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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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 |
0.1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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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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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 |
1.3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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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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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4.0588 |
4.2107 |
9.7401 |
0.1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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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地补偿标准及支付对象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剑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剑府发〔2020〕11号)规定执行,普安镇剑坪社区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476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构成比例为3:7)。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和支付对象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广元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备案的函》(广府函〔2014〕203号)等规定执行,具体数量以实际调查登记为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
四、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
本次征收普安镇剑坪社区六组耕地2.8257亩(普安镇剑坪社区六组人均耕地为1.2627亩),应安置2人,采取社会养老保障方式进行安置。征收非耕地按政策规定不予人口安置。
五、告知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2年12月29日至2023年1月27日。
六、其他事项
(一)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2号)规定,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被征地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名义向剑阁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争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程序办理,不影响组织实施。
联系方式:6620334。
联系地址:普安镇国土资源所。
特此公告。
剑阁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9日
主办单位: 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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